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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否决“交警报告”应有下文
作者:梁江涛 发布时间:2006-11-24 16: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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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1月23日了解到,在日前结束的金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表决时,因赞成票未过半数,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并指出交警部门一些服务窗口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11月24日兰州晨报)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只是一种作风上的表象,而导致这种表象的是某些政府部门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存在着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对此,人大在否决该县交警工作报告的依据非常充分,“报告注重成绩、回避问题,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调研结果不尽一致。”此前,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调研报告,该报告在肯定公安交警工作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当前车管所、检测站等“窗口”服务单位部分民警业务素质低、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甚至违章操作;另外,检测站有搭车收费的现象,群众对这两个单位存在的问题反映十分强烈。金昌市人大的这一否决案是“人大监督法”发挥威力的一个具体例证。 否决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否决之后怎么办?当地的交警在媒体上亮相,摆个“造型”,表示“欢迎监督,坚决整改”就算完事?显然,这不是监督法规范政府部门工作的终极。否决绝不是一劳永逸的“底牌”。监督不可能一蹴而就,一监督就见效果,必须经过两次、三次,甚至多次监督,才会达到预期目的。这并不是所有工作报告被否决的单位都整改不力,对人大的监督敷衍办事,而是基于整改的内容不仅仅是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是涉及到确立依法行政理念和督促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的方方面面,有些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积重难返,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人也许会认为,工作报告在人大通不过,一是部门与人大关系没有搞好;二是单位一把手不会“处事”,恼了人大。这是片面的。诚然,否决案对事也对人,但所对的人除了一把手还应溯及其他负责人,包括经办人或直接责任人。只有得到问责回应的否决案才是真正达到监督目标的否决案。否则,一把手被否决,一把手表态,似乎否决的是态度,而不是存在的问题,导致“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光对事不对人”,最终导致不了了之,只要在媒体上秀了一把而已。 其次,人大在跟踪督查中,应善于利用新闻媒体的特点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阶段性整改情况调整监督思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要时,可将个案委托媒体予以跟踪监督,在当地重要舆论渠道进行连续动态的报道,在政府网站上发起讨论。同时,人大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对交警部门的工作整改到位情况,直接打交道的普通老百姓的意见最有说服力。推而广之,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比如“两院”工作当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些公民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还需多管齐下,广纳众议,人大监督方能使一些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愿金昌市人大行使否决权的这一举动能成为一个样板,在各地年底其他部门的述职中广为启用,从而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办难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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