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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不必过分强调“陪同”
作者: 郭立场    发布时间: 2006-11-28 1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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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央、省外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涉及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报道采访,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全程陪同采访,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徽省枞阳县近日“提出”了这样一份关于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安晚报》11月27日)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被视为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是了解事实真相,新闻记者面对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很难有作为的空间,这是舆论监督的最大障碍。舆论监督的难点就难在权力总是以它掌控的行政资源来非难媒体。当前舆论监督之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督对象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若监督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则舆论监督就难上加难。基层政府能够出台这种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在具体操作上要警惕一种政府惯性,不能就此认为舆论监督的障碍被彻底消除了。

  舆论监督不必过分强调“陪同”。这一“意见”中要求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全程陪同采访”,从给记者提供采访方便的角度来看是好事,但值得忧虑的是,这也影响到了记者独立采访的自由。这绝非庸人自扰,不难想象,主要负责人在旁边一站,其他当事人肯定不敢没有忌讳地实话实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具体到监督细节上,领导的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并不必然永远完全一致。新闻单位对一些重特大生产事故进行舆论监督,自然会让事故发生地的一些领导干部如芒刺背。即便有了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陪同或过问,也很难保证会有助于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从另一层面讲,这种陪同不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干涉舆论监督。

  西方学者看来,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关键得看媒体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党和政府,强调媒体的独立性,然而这种看似理想的监督又可能带来党政运行效率低下的弊病。这就相应要求,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保证媒体的独立性以及与其它监督主体的制约关系。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不同于西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舆论监督道路,必须坚持党对媒体的领导。现时情况下,很多新闻媒介本身就是地方党政部门的党报、机关报,承担传达政府与党的意志与声音的喉舌职责。需要被监督的权力往往在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和强势权力部门,没有体制上的保证,这是中国舆论监督普遍面临的现实。笔者认为,在不改变现行“党管媒体”体制的情况下,必须创新新闻管理体制,理清党与政府的关系,通过党政分开或党法律化、制度化执政等途径,确保媒体在党的领导下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与此同时,要转变领导的执政理念。领导观念跟不上,要做好新闻舆论监督只能成为一纸具文,因此如何转变领导舆论监督观念是当前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枞阳县提出这样一份关于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如果要想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就必须给它以监督的权力。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对于被监督对象通过权力或权力寻租,使用各种软硬性手段妨碍舆论监督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正当权利。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因此,出台一部《新闻法》,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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