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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证招待所被判欺诈合同撤销
作者: 邬钢    发布时间: 2006-12-07 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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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南昌居民洪剑东将一转让招待所买来后,却被告知该招待所无特种行业证,不准开业;又得知该招待所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无照经营。为此,洪剑东将转让人张晓琴告到了法院。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晓琴返还原告洪剑东转让费1.8万元。

    2006年3月,洪剑东看到《南昌晚报》上刊登了一起低价转让“长安招待所”的广告,联系人为张晓琴。洪剑东即与张晓琴协商,张晓琴同意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招待所的经营权。同年3月23日,张晓琴在收到转让费后,向洪剑东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洪剑东转让费1.8万元,如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可退还,并赔偿洪剑东的一切损失。洪剑东在接收招待所后,又支付了527元购买招待所的设施。

    在洪剑东准备开业经营时,招待所所属辖区派出所干警通知洪剑东不准开业,理由是“长安招待所”无特种行业证,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张晓琴在经营期间时就曾被派出所责令停业,且派出所已告知张晓琴招待所不能转让。

    此后,洪剑东又发现“长安招待所”一直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无照经营,且工商部门已于2006年3月底向招待所下达停业整改通知。因而,洪剑东认为张晓琴转让招待所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在双方协商未果后,洪剑东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晓琴返还转让费1.8万元及购买招待所设施费用5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转让“长安招待所”的行为,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招待所属特种行业,被告在经营招待所期间既未办理特种行业证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故“长安招待所”不具备合法的转让条件。被告行为系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意受让招待所,原、被告间关于转让“长安招待所”的协议属可撤销合同。原告在未调查了解招待所的经营情况下草率接收招待所,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处被告张晓琴返还原告洪剑东转让费1.8万元,驳回原告洪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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