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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购车 父母下岗无力还贷
家长对交易行为的追认导致购车合同生效
作者: 邓丽    发布时间: 2006-12-07 1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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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7岁的儿子瞒着父母买了一辆汽车,母亲郭女士无奈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购车贷款。郭女士因下岗无力偿贷款而被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郭女士立即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06年5月,郭女士的儿子小文高中刚毕业,尚未年满18岁。一天,郭女士家中忽然来了两位不速之客,他们是某汽车贸易公司派来的家访员。道明来意后,郭女士才知道,原来小文在外面被人怂恿购买了一辆汽车,汽车贸易公司是根据小文提供的家庭地址来协助办理购车贷款的。惊讶无措中,郭女士提出退车,但是汽车贸易公司的家访员说,合同已签订,退车不行但可以回购,不过郭女士必须承担新车出厂的跌价损失。权衡再三,郭女士咬牙同意了贷款购车。因为小文未成年,银行不为其办理个人贷款,就以郭女士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了购车贷款。但贷款后不久,郭女士夫妇就双双下岗,再无力支付月供。在拖欠多期贷款未还后,银行将郭女士告上法庭。

    原告银行诉称,在郭女士与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后,其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但郭女士屡次未按期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郭女士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郭女士辩称,小文购买汽车时尚不足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购车行为未征得家长同意,因此其交易行为应当无效,由此发生的贷款合同也应当解除。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文购车时未征得父母同意,但是郭女士事后未对购车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并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可以视为对小文交易行为的追认。因此,购车合同依法生效,《个人借款合同》亦合法有效。在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郭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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