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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管制刀具 杀害两名刑警 深圳挥刀行凶者被执行死刑
作者:李汝健 王华兵 发布时间:2006-12-08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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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5年底在盐田区砍刺警察的故意杀人犯刘永昶执行死刑。
2005年12月3日凌晨,香港居民苏剑辉、广东台山人刘永昶及谢某(另案处理)酒后分别驾驶两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田心东路一通道口,欲右拐入内时,恰遇着便装执行公务的盐田公安分局刑警黄某、周某驾驶的银灰色小车暂停在通道口外右侧附近。苏剑辉鸣喇叭、轰油门示意对方让路,见对方未迅速避让,便摇下车窗破口大骂。周某上前责问苏剑辉时,苏剑辉即从驾驶座下拿出一把46厘米长的不锈钢砍刀下车,用刀指着周某恶语相向,坐在车内后排的黄某见状即下车,刘永昶即把苏剑辉手中不锈钢砍刀收回放到驾驶室。此时,在对面“来记茶餐厅”吃宵夜的吴某、张某、叶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见双方争吵,亦围拢过来,将苏剑辉推到谢某车内。 周某、黄某拦住欲驾车离去的刘永昶,表明警察身份,让刘交出车内的管制刀具。苏剑辉在已乘谢某车离开现场十几米的情况下,见刘永昶被拦,冲下车朝黄某挥拳打去,吴某、张某等人也对黄某进行殴打;苏剑辉又抽身殴打正将刘永昶挡在车内的周某,刘永昶趁机取出放在车上的不锈钢砍刀下车,朝黄某胸、颈等部位猛砍两刀。周某冲过去救援战友,刘永昶又持刀追砍周某,苏剑辉亦紧随其后,一同追赶周某至通道内。刘永昶朝周某背部等处用力砍刺数刀,致使周某倒地。两被害人当场殉职。 苏剑辉、刘永昶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安镇旅馆内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剑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两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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