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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存在四大"软肋"
作者: 顾瑞珍 王丽    发布时间: 2006-12-12 1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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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1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说,近几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环保法律体系,但环保政策法规仍存在四大“软肋”。 

 “十五”以来,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5部环境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10多部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20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项。

  “虽然环境法规不断完善,但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还很不适应环保工作”,周生贤说,我国环保法制工作仍存在四大“软肋”:一是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偏少,政策间缺乏协调;二是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偏软,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环境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地方监管不力的问题还很突出;四是执法监督工作薄弱,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不健全,层级监督不完善,社会监督不落实。(完)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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