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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
明确包括新税率为25%的“四个统一”
作者:安克明   发布时间:2006-12-25 09: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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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明确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该草案的审议意见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十分必要,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遵循了国民待遇原则,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主要内容是可行的;将新税率确定为25%是适当的;统一和规范税前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是必需的;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对老企业实行过渡性照顾是妥当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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