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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因22元工资 莽汉连夺两命伏法
作者:鸿雁   发布时间:2006-12-29 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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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只因曾同居分手的“妻子”领走自己22.5元工钱,云南省宣威市的农民李天祥将“妻子”和“岳父”杀害。在被起诉到法院后,李天祥被法院判处死刑。12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天祥执行死刑。

    今年44岁的李天祥与被害人朱女士在各自配偶病故后未经登记重新组建家庭。2005年6月,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朱女士自行回娘家生活。同年12月26日14时许,朱女士同60多岁的父亲顺路到来宾村的李某家索要修沟的杂工钱22.5元。李某为防止今后扯皮,通知了李天祥。见朱女士执意要领工钱,心怀不满的李天祥转身回家拿杀猪刀追上朱女士父女,朝两被害人头面部、背部和胸部等连杀砍数刀。见朱女士倒地,丧心病狂的李天祥又用石块狠砸其头部,随后追上跑离现场后倒地的朱女士父亲,再次用刀朝其腹部刺了一刀,造成朱女士父女当场因外伤致急性心衰竭并大出血死亡。案发25分钟后,李天祥被民警抓获。

    案件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害人朱女士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天祥赔偿损失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天祥故意非法剥夺两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杀人后虽然没有逃跑,但也没有向有关组织投案或是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是杀人后被及时赶到的民警进村抓获,不具备自首情节。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一审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天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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