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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作者:田雨   发布时间:2007-01-01 1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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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1日起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8个通知。

    这8个通知是: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

    他同时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新华社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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