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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抓住机遇创佳绩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2007-01-04 08: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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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求索中实现跨越——山东法院改革创新发展纪实

    近年来,山东法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法院工作呈现出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在许多方面创造了很好的经验,为全国法院的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他们的经验表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跨越的思想基础。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就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布局中来定位。各级法院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队伍为保障、以改革为动力,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要求。要全面、客观、辩证地分析和把握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要求,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不断增强司法能力,积极提高司法水平。要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指针的要求,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积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努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就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标准评价工作成败得失,要看各项工作是否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服务大局,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要立足现实,谋划长远,积极探索人民司法工作规律,多做使人民群众长久得实惠的实事。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必须紧紧把握好发展新机遇,将各项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前,人民法院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新机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方针、原则和重大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前所未有地把人民司法工作提到了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的高度,从而指明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布局中的基本定位、职能作用、历史任务和努力方向。这对全国广大法官来说,是最大的信任和期待,也是最大的鼓舞和鞭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各级党委切实加强人民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方针性要求,赋予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以新的历史责任,为司法队伍能力建设提供了新的努力方向,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安排,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中央相继出台的两个《决定》为进一步推进人民司法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新机遇。牢牢把握这一发展良机,乘势而上,将各项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也关系人民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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