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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会和谐的生动实践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2007-01-05 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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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强化司法职能,促进安定团结,维护公平正义,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法院保障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是,严格履行司法职责,依法裁判诉讼案件,化解各类矛盾纷争。法院保障社会和谐的最高要求则是,通过定纷止争的司法实践,缓和利益冲突,弥补紧张关系,引领道德风尚,营造和谐环境。 在这基本要求和最高要求之间,山东省高密法院经历了探索的过程。他们在继承和发扬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基础上,将和谐理念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不管是刑事自诉案件,还是行政纠纷和执行案件,始终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尽力运用调解的手段予以解决,法院也由此成了受益者:“执行难”缓解,信访压力减轻,人民满意度提高。党和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之后,高密法院不断把这种和谐司法理念向外拓展,通过组织以“法润农村、法安社区、法助企业”为主题的“创平安、促和谐”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手,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解决纠纷于初成之时,从而使司法职能在保障社会和谐的生动实践中得以彰显。 高密法院的实践给予我们三点启示。 依法保障和谐的观念必须贯穿始终。司法的基本目标是化解“不和谐”因素,因此不能因方法简单而导致矛盾激化。关键是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每个诉讼环节,从刑事、民事到行政的每个审判领域,都要本着“定纷止争”的理念,坚持调解,积极疏导,多方协调,尽最大可能、最大努力调处矛盾。 依法保障和谐的职责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法律职责,而安定有序是法院的社会责任。关键是把维护和谐作为第一责任,把胜败皆服作为第一追求,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判决与调解的关系,通过辨法析理,提高裁判公信力,增强群众认同感,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守法意识。 依法保障和谐的要求必须落到实处。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要深入开展以爱民、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民心工程”,树立民本思想,关注民生问题,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高密法院的实践再次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社会和谐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只要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和谐、促和谐,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就一定会大有作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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