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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2007-01-08 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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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7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胜利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研究和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任务。

   刚刚过去的2006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年,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的一年。成绩令人自豪,硕果令人回味。全国各级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加强了队伍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推进了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缓解了执行难;积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实施,一大批优秀人民陪审员受到表彰,司法民主进一步弘扬;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审判制度逐步完善。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工作正在以锐意进取、昂扬奋进的态势,不断取得新成果、实现新跨越。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更加重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司法,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要通过公正司法,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要通过公正司法,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要通过公正司法,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要通过公正司法,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要通过公正司法,约束和惩罚破坏生态、破坏自然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促进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全国法院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通过深化法院改革,建立和完善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审判制度。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国法院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目标和任务,法官队伍建设是第一要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确保司法廉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人民法院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全国法院的广大法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目标一定要达到,也一定能够达到!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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