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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与法官考核模式
作者:孙剑   发布时间:2007-01-09 1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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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化应具有什么样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里已经有权威的说明,不少文章也就此提出了很精辟的见解。归纳起来,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具有独特职业意识、娴熟职业技能、崇高职业道德的职业法官群体。因为法官是从事的具有专门性、特殊性的审判业务,在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体系中也不同于行政官员。

    现实的状况是,我国法官过于“行政化”、“地方化”,尚未能真正实现上述内涵的法官职业化,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制约和障碍,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困难的过程。就法官职业而言,其自身有着评价体系,对个体法官的考核可以说是法官自身评价体系中的中心环节。法官职业化的实现,显然和法官考核模式息息相关。毕竟司法理念在更新,审判管理在进步,倘若法官考核模式仍墨守在以往的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上,法官职业化也就只能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笔者以此结合本院近年来的法官考核模式给予探讨。

    一、传统法官考核模式的弊端

    (一)行政化

    长期以来,“官本位”的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在司法领域未能凸现出独特的职业地位和特征,法院在国家公共权力中的地位被泛行政化了。由此在人事管理方面,法官被视同为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考核管理办法考查法官业绩的。毋庸置疑,行政化的考核模式显然忽略了司法的职业特征,无法全面真实的体现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技能。

    (二)简单化

    审判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思辩性。实现法官职业化,应当从整体上来考核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考核法官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以及工作业绩等多个方面。而现实中有的法院考核内容界定为纯粹的结案数、结案率,而不考虑案件的质量及社会效果;有的法院仅注重审判实绩的考查,将法官的调查研究能力视为可有可无之物。比如我院在过去就存在着“以办案数量论英雄”考核模式,其致命弱点导致有的法官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不注重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可见,这种简单化的管理模式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三)人际化

    尊重民意本是优良的传统,以此来作为法官考核的一把尺子本无可厚非,但实践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官考核经常落入人际化的怪圈之中。这种考核模式往往采用民主测评、全院或部门投票的方式的办法评先评优,既不能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人际关系、领导印象直接决定考核结果,致使法官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人际交往,其后果是既不利于法官职业品格的塑造,又不不利于法官司法技能的提高,更不利于工作合力的形成和法院整体形象的提升。

    由上分析,显然以往的法官考核模式与法官职业化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职业化的要求是专、精、细,作为高度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显然需要具体、细化、完善的指标作为考核标准。法官职业化是由法官资格(准入)、身份保障、法官定额、法官助理等众多具体制度构建而成。其中,法官资格(资格)、法官等级评定、法官逐级选任等的标准问题就与法官考核模式休戚相关。因此,只有在科学全面的考核模式中优秀的法官方能在法官选任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不改革以往法官考核的模式,法官职业化的相关制度将因为缺乏科学的操作标准而无从开展,甚或流于形式。

    二、法官职业化要求下法官考核模式的具体内容

    针对以往考核模式的诸多弊端,在职业化的要求下,必须以“公正和效率”指导,建立一套既体现审判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能够准确反映法官综合素质的考核体系,对法官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笔者以我院在这方面的经验,进一步论述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考核模式的具体内容。总的要求是用模拟数字的形式累计积分,针对相同法律职务、相同工作岗位,进行同类横向动态比较,按法律规范把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要求逐项分解、具体量化,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公正合理地进行综合考核。

    (一)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职业法官与常人相比,应当具有更高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操守。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考核应严格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准绳,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方面具体衡量。道德本身是意识领域中的概念,较为抽象,在考核中应主要通过道德、作风的外化形式予以考察,方法可以政治处、纪检监察内部考核为主,辅之以社会监督的手段。对社会的监督,既要积极对待,将社会方方面面的反映作为考核法官道德操守的重要信息来源,又要审慎处理,把握好社会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关系,社会监督针对的主要是法官的道德、廉政及纪律遵守情况,绝不能因此影响法官居中行使裁判权。

    (二)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作为职业法官,其工作业绩显然是考核的重点,也是最能体现法官能力的重要方面。考核法官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核心是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前提下,按法律要求把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按项分解、具体量化,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评价法官的司法工作,具体分为办案数量考核、审判效率考核、审判质量考核、审判效果考核、审判技能考核和调研能力考核。

    1、办案数量的考核

    虽然我们不再强调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的理念,但是一定的办案数量,仍然是法官考核的一个依据。法官的使命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居中裁判,法官更不得拒绝裁判。试想,一个职业法官,不办案件,如何能体现出法官的价值。而且从办案数量也可以对于各个法官的水平有个大致的了解。相信只有会办案件的法官,他的办案数量也就自然会高。

    2、审判效率的考核

    效率是现代司法的要求,法官应当以最快的时间,最合理的途径完成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考核审判效率大体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考核办法完成:(1)法定审限内的办案数量。考虑案件性质及工作量的差异,办案数量不能简单的大一统地对比,就基层法院而言,应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不同,分别进行考核,对提前结案予以加分;对超审限案件,不但不能计入办案数量中,还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2)审结率。通过每月评查“收、结、存”比率,对每个法官进行计分考核,有利于克服人为数字游戏的不良现象,使案件的良性循环更客观真实,使指标的激励作用更加有效。(3)平均审理案件天数。平均审理案件天数是各类案件结案天数之和与结案数之比。它能比较直观地反映各个法官以及各个法院的办案效率及其差距,便于评估并提升办案节奏的可控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3、审判质量的考核

    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外化形式,办案数量再多,效率再高,没有铁的质量,就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法院制定与此相适应的《案件审判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对案件提出规范性的要求,主要从庭审规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用法准确、裁判公正、文书合格、卷宗完善等方面予以考核。同时还要求法院配齐审判质量评查人员,严把案件审判质量关,促使法院的审判质量在动态中不断提高。

    4、审判效果的考核

    审判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职能的一种外化的客观反映。司法的最终职能是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法官在办案时不仅要注意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对审判效果的考核可以“维护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树立法官良好形象”为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所办案件上诉后是否被驳回或维持原判;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得到全部实现;所办案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无贡献;上访率、申诉率数据等几项内容。

    5、审判技能的考核

    审判是法官职业之魂,有关审判技能的考核自然是法官能力考核的重中之重。审判技能具体包括程序适用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证据规则运用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等方面。(1)程序运用的能力。法官在案件的受理、开庭、调查、辩论、裁判、送达、执行各阶段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恪守中立和独立,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2)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途径,也是法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体现。法官必须合理引导诉讼,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从容应付。(3)证据规则运用的能力。法官应熟悉证据规则,领悟自由心证原则,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以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判断,并论证案件事实。(4)制作裁决文书的能力。评价判决书的优劣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一是事实叙述是否清楚;二是认证是否规范;三是说理是否充分;四是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具体等。(5)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法律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调整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总会有缺失遗漏之处,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及社会转型阶段,法院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疑难案件。法官在裁判时必然会面对法律的瑕疵、漏洞和空白,而法官是不得拒绝裁判的。因此司法实践要求法官具备运用法理、政策、经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以应对裁判之需。  

    6、调研能力的考核

    调研能力是对法官更高层次能力的要求,也是现在打造“学习型”法院的重要途径,是培养精英化、专业化的职业法官的必然趋势,要求法官将司法实践中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以此指导审判实践。对法官调研能力的考核,可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规定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论文或在各级别学术讨论会、论文比赛中获奖的,可依级别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同时,按不同职务设定调研分值标准,定期通报,跟踪考核。

    三、法官职业化要求下法官考核模式的具体运作

    法官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是法官考核模式的指导原则。激发法官追求法律正义,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内在动力,促进优秀法官脱颖而出,全面提高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彰显人文关怀,则是法官考核的主要目的。要能达到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预期效果,必须通过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合理地整合司法资源。

    (一)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受院党组领导的,专司法官考评之职的专门机构。在法官考评委员会下可设立刑事、民事、执行等专业质量评查组,规范相应考核标准。法官考评委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法官考评的各类公文,负责法官考评的组织、联络工作,享有法官工作业绩考评的最终决定权。

    (二)动态的同岗同位比较

    一是在全院范围内实行“动态分案制度”。在法庭与法庭之间、庭内法官与法官之间,采取存案补平的办法,进行案件调度,从而使办案效率高的法庭和法官不断得到案源补充。二是针对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性质的案件,设定不同的分值标准,通过同岗同位相互比较的办法,即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比较、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比较,执行法官与执行法官比较,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审判流程管理

    审判效率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来完成的。立案庭是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机构,行使流程管理权,对审判程序从入口到出口即立案、排期、开庭、送达、结案、执行、归档进行全程监控,充分利用通过电脑软件系统网络化和自动化,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同时实行审限预警机制,采用倒计时的方法,对进入预警时限的案件,由立案庭发出催办通知,以解决长期难以解决的超审限问题。

    (四)严格审判质量评查

    对于案件评查,法院应当制定相应的评查标准,并配齐配强案件质量评查人员,逐案评查,严把案件质量关。在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并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由法官考评委员会成员集中进行分析讲评。

    (五)建立庭审考评制度

    法官考评委员会规定每位法官每人每年申报两个案件作为庭审考评对象,由考评办公室根据开庭时间,通知考评组,在对法官庭审形象、驾驭庭审能力、处理程序和实体问题效果、运用法律的熟练程度等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法官的庭审小结,看其能否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论证案件事实,阐明案件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果是否公正。考评组应当当场进行考核打分,在闭庭后可适当进行讲评,帮助法官总结庭审得失。

    (六)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测评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反映裁判结果形成过程,叙述事实清楚、说理论证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具体。裁判文书可在法官自查、庭长把关、分管副院长审阅的基础上,由案件评查人员在对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认证、说理、文书格式进行综合评查。同时对启用案件流程自动化系统的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在法院局域网上公示。

    (七)完善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的考核

    一是确定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可以社会影响大、涉及群体性诉讼、填补法律漏洞、解释法律文义不明之处或创造性利用法律方面较有价值的案件作为标准。二是上述案件,由法官在审理终结并已生效后,向法官考评委员会申报。考评委员会每半年组织评定一次,予以适当加分,并予以公示,展示法官的办案能力。

    (八)建立法官复议制度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决定,法官享有复议的权利,此方能彰显民主和公平。法官对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复议申请,考评委员会必须认真作出负责的答复。从而能够增强法官追求法律正义、注重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识。

    (九)各项考核结果的汇总处理

    上述法官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考核共同构成了法官考核的基石和全部内容,是法官综合素质比较真实的反映。各项考核结果汇总后,应当作为法官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学习深造的依据。同时还可将考核结果引入选拔任用机制,真正使优秀的法官得到最好的选任。

    四、亟需完善的几个方面

  应当承认,各地法院,包括我院近年来在完善法官考核模式,实现考核模式的长效化、规范化,促进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总体来看,尚有以下几个方面亟需完善: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目前来看,改革后的法官考核模式总体上还处于被动滞后、松散分立的状态。体现在年终只能单纯依赖一些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测评,这种测评还不尽科学也不尽全面。特别是对庭审质量的评估没有跟上,庭审规范化水平作为审判质量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官考核模式中还没有得到切实体现,需要建立随机性的庭审考核模式。因此需要从根本上形成一种制度化、体系化的法官考核的长效模式。

    (二)确立统一的指导思想。审判质量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侧重了具体案件的审理,忽视了审判流程的系统控制;注重了判决结果本身,忽略产生判决结果的审判过程;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的考评有各自为战之嫌,因此应加强协调运作,对审判质量评估进行整体设计。

    (三)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尚未完全科学,没有形成全面客观且相对量化的评估标准。主要是考核指标设置过于狭窄,单纯以工作中的某几个环节、某几项指标为标准,审判工作发展失衡。因此考核指标应更加具体和全面,一些指标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以减少考核的主观意识。同时应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指标制定应当既有变量,也有相对的稳定性,一定阶段应当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设定合理的考核方法。目前,考核的手段和途径过于单一,主要是依靠司法统计数据和裁判文书以及卷宗评查来反映现状。而司法统计数据和裁判文书质量及全案卷宗只能反映审判质量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存在“技术”处理的假象,不能体现审判质量全貌。因此需要多方位多途径地考核方法,以保障评估效果的客观、全面和准确。

    五、结语

    法官考核与法官个人利益休戚相关,也涉及法官选任、法官定额等制度能否顺利推进,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下,应当根据法院自身特点,探索行之有效、职能明确、合理慎密的法官考核模式是人民法院相当长时间内需要关注的问题,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研讨和实践上的更新的论证,相信伴随职业化建设进程的深入,法官考核模式亦会真正迈入科学合理的轨道。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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