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彭水诗案”最近有了结论性的进展,据《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经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有关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相关领导已被免职。 虽然,从新闻角度来看,此案的处理是从“不依法办案”展开的,但是,让此案具有标本意义的还是这起事件的起因——政府如何对待善意的批评。
相对于我们常见的新闻舆论监督而言,“彭水诗案”当事人通过短信发送批评诗的舆论监督形式显得另类,但其仍可以看作是一种建立在善意批评上的舆论监督,而且相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这种直接来自群众的批评似乎更本源一些。
如同人们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肯定那样,正确、理性地对待善意的批评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仅是党内民主的要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更是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意见的权利,批评权也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只要是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无论其是否常见,都应得到尊重。
正确对待批评,可以有效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和谐有序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政府在结合社会情势基础之上的积极作为,特别是在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极其复杂,就需要更加广开言路、收集社情民意,只有这样,才能厘清关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而逐步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稳定有序。
正确对待批评也是政务公开的需要。政务公开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政务公开的目标就是构架出高效廉洁的政务运行体系,建立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捷高效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制约机制。而这种机制与体系的建立必须同时实现政府与公众在公开基础上的互动:政府需要公开政务,更需要认真对待公众提出的种种批评建议,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搞好监督的有力武器,没有批评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只有真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才能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才能使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良性运行,而如果没有了公众的批评建议,或者只是一片赞歌,那么政务公开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
谈及上述意义,未必有人反对,然而对于界定批评的性质,或许有不同观点。事实上,如果我们认真梳理“彭水诗案”,就会发现秦中飞之所以会以涉嫌诽谤罪被批捕,在于有关部门对其批评内容以及形式性质的界定,也就是说如何区分是善意的批评还是别有用心的诽谤。这就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在公众对行政行为的期望越来越高的今天,在传播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应该及时地完善有关大众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规范和确定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批评与诽谤的界限,强化政府官员(不同于一般公众对待批评的态度)的容忍义务,另一方面使真正别有用心的诽谤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正确对待善意的批评不仅是思想认识上的事情,也不只是对党政干部的要求,更需要在法律法规上作出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