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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知情权不应成为政府的施舍
作者:孙伟   发布时间:2007-01-26 14: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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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著名公益维权人士郭力得知郑州市东风渠道4座景观桥面都铺上了总价100多万元的印尼进口柳桉木的消息后,以纳税人的身份致信郑州市市长,质疑政府职能部门盲目攀比、违反市情,要求城市规划还纳税人知情权。面对纳税人的质疑,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新闻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应该接受室外铺设木地板这种新的设计思路,不必大惊小怪。”

    好一个“不必大惊小怪”!也许100多万元在有关部门看来根本就微不足道,不值得大惊小怪,可对于那些整日为房消得人憔悴、在室内铺设普通地板砖尚需攒够了劲儿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看到在景观桥上铺设价值100多万元的印尼进口柳桉木地板时难免还是会“大惊小怪”,因为那毕竟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哪。

    也许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看来,城市如何建设、道路如何规划、景观桥上是铺“欧典”还是“印尼进口柳桉木”完全是自己家的事儿,和普通老百姓没什么相干,自己心情好的话就向市民透露一点儿消息,满足一下其主人翁的心理渴求,心情不好的话就把市民的意见抛到九霄云外,完全是“我的地盘我做主”。作为一个普通市民、一个纳税人,我不得不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民意的漠视而扼腕。在这里,作为公民政治参与基本前提的知情权已经沦落为政府职能部门大发慈悲式的一种施舍。笔者以为这极不正常:

    其一、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见,城市并不是个别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市民才是一个城市真正的主人,市民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这类社会事务拥有法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职能部门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认真倾听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民的监督,努力为市民服务,要逐步还权与民、让民做主,而不是大权独揽、替民做主。

    其二、纳税人对于公共财政的支出拥有当然的知情权。众所周知,政府部门并不是盈利机构,人民群众才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公共财政所支出的每一分钱都是广大纳税人辛辛苦苦挣来的。纳税人之所以自愿把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让渡给政府支配是以政府能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前提的,政府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其拥有公共财政支配权的正当基础。在这里,民众成了“老板”,政府成了“雇员”。像城市建设这种需要“老板”“大出血”的事儿,“雇员”理应事先向“老板”请示、定夺,而不是将“老板”抛到脑后,自己为所欲为。

    “民众绝对有知情权,没有知情权的民众就不会有民主。”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民众的知情权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只有政府主动向民众公开相关信息成为一种常态,民众的知情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宣言才会掷地有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才能真正实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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