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
身份与适用法律
作者:张 吉 发布时间:2007-01-29 10:01:49
AD IN PAGE
高官犯罪异地审判,这个近几年来常见的司法现象,引起了一些媒体和有识之士的注意。近读《高官异地审判:中国司法史上独特的风景线》一文,感到很有意思,也想凑凑热闹,说道说道。
这道风景线怎么形成的?原来,腐败高官为了确保既得的功名和谋取更大的权势,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奉迎上峰、交结朋党,培植势力,营造一张严密的关系网,构筑一道牢固的保护层。当丑行败露,司法机关查办时时常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障碍。那些利害相关者惺惺相惜,千方百计地制造假象和陷阱,破坏和干扰办案工作。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司法机关自有办法对付,最有效的手段是依法指导管辖,对嫌犯异地关押,由异地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目的只有一个:查明事实,保证公正。 这样做还有不少附带的好处,一是当地官员,尤其是那些在工作和个人交往方面与嫌犯关系密切的官员可以避嫌,免得有人说什么违法插手办案、暗中保护等闲话。那些与嫌犯关系不睦,素有矛盾的官员,也不用担心有人怀疑其幸灾乐祸甚至落井下石。一般来说,当地官员都巴不得把案件弄到外地去处理,自己少一点麻烦多一分清静。二是腐败高官曾经是当地司法机关的顶头上司或者是领导的领导,由被领导者处理领导者的案件,会有很多难处,也可能遭到这样那样的无端指责,还担忧因办案得罪一些人,今后的日子不好过。所以,当地司法官员对案件异地处理,大多数会产生一种解脱感而拍手称快。可见,异地审判,皆大欢喜,真是再好不过的选择。 可是话说回来,高官犯罪异地审判也有负面效果,主要是影响办案效率和增大国家的司法成本。权衡利弊,为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和维护司法公正,付出一点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的代价,也是不得已的事情。 刑事案件按犯罪地管辖和按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是一般原则,指定异地管辖是有一定条件的特殊情形。腐败高官异地管辖,表面看只有一个条件:高官。高官是一种身份,以身份确定管辖,当然是“独特”的。身份是权力的象征,如其说身份决定管辖,莫如说权力决定管辖。如果高官不能凭借权力地位培植个人势力,不存在盘根错节的官场关系网,还用得着搞异地审判吗?假如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根本不在乎非法干预,异地审判不是多此一举吗? 高官犯罪异地审判,只是当前社会转型和司法成长期中特别做法,不应该也不会成为未来的司法常态,因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讲身份。试问,高官犯罪异地审判,那么小官犯罪怎么办?官员犯罪异地审判,那么老百姓犯罪怎么办?如果说这道风景线在目前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那么随着法治的昌盛,它一定会逐渐黯然失色直至彻底消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右侧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