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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为啥不审案
作者:张 吉 发布时间:2007-02-15 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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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到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甚至庭长、副庭长不担任或很少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颇受业内外人士非议。按理,长字号的法官同其他法官一样,以审判为己任,以开庭为本分,不亲自审理案件岂不是有违法律赋予的使命?依我看,问题没那么简单,院长对亲自审理案件,非不愿也,实不能也。
院长为啥不审理或很少审理案件呢?与现行审判制度有直接关系。我国法院实行合议制,合议庭为基本审判组织(独任庭也是审判组织),负责开庭审判案件,但对属于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判决没有最终决定权,须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作为委员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审判委员会,有时会前还要听听汇报、翻翻案卷,都需要时间。他们还要按照习惯做法,负责审核合议庭判决的案件,甚至还要审改法律文书,名曰“把关”,这几乎成了他们的日常工作。 院长不审理或者很少审理案件,与现行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密切关系。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下级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这种监督已远远超出经过法定程序的、体现于审判个案的监督,演变成对审判工作的一般指导、安排部署。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组织学习讨论,进行请示汇报,奔走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他们要主持和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等行政性会议,讨论决定繁杂的行政事务。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消耗了他们的许多时间和精力。此外,他们一年到头还要参加数不清的院外会议和其他活动,而这些会议和活动与审判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根本没有关系。但是,由于法院处于受领导、受监督和被保障、被支持的地位,不参加还不行,属于领导、监督机关通知参加的不能不参加,属于“兄弟部门”和友邻单位邀请的不好不参加。这类陪会和捧场活动有时拖累得“院头”、“庭头”苦不堪言。 院长不审或很少审理案件,与政治和社会领域中盛行“潜规则”有很大关系。为了营造安全和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头头”们必须善于疏通关系。凡是能管得着法院以及说话有分量的机关、团体和个人,他们务必多拜访、多沟通、多交流,听取意见,求得理解和支持。没完没了的交际、应酬,使人伤透了脑筋。但是这种“公关”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院的日子是好过还是不好过,难怪有些人认为,院长是否亲自审理案件没什么,只要能给法院解决困难,带来实惠,就是好样的。 院长没有分身术,无法从不堪重负的行政性事务和其他杂务中解脱出来。他们何尝不想沉下心来,心无旁骛地亲自开庭审案,“不务正业”实属身不由己。 我完全赞同院长亲自开庭审案,能在百忙之中挤点时间,一年之内多开几个庭,还是能够做到的。但是,那似乎只具有示范性、象征性的意义,距法官职务的本质、本色和形象要求差得远呢。那么,怎样才能让院长回归本位呢?只强调主观努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审判制度、改革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善司法环境,创造必备的客观条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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