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春节送温暖慰问活动中,河北邯郸市规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人联系5户,慰问重点是生活最困难、情况最特殊、最具代表性的困难群众家庭。最引人瞩目的是,今年该市不仅提高了慰问金标准,而且要求慰问金必须由进行慰问的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捐助。 1095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共送出慰问金70余万元,平均每人要拿出700余元,虽说是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但也是个不菲的数字。送温暖、察民情、促和谐,应该说,这种自掏腰包的慰问方式是一个创新。对广大困难家庭来说,雪中送炭,而对参与到活动中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个用实际行动帮助困难群众的好机会,难能可贵。
如此大规模的慰问活动,当然不可能只由部分拥有关爱之心的领导干部自发完成,而需要组织层面的统一部署。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虑了,作为领导干部,心忧群众,尤其是在传统节日之际,想到困难家庭的艰难,可贵可敬,但以组织要求,必须自掏腰包慰问群众,是否合适呢?毕竟,普通公民也好,领导干部也罢,他们的收入属于个人私产范畴,任何人任何组织也没有权力要求将其用于本人意愿之外的各种用途。而显然,即使是领导干部,也没有必须用自己的钱慰问困难群众的义务。
当然,在我们的现实国情下,组织要求常常还是很有效的,而各级领导干部也未必就有多大的不愿意。但问题是,对这种将行政权力凌架于个人意志之上的观念和行为,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次,义务对应着责任。相反,当慰问并非出于义务和个人意愿时,慰问的意义难免会打折扣,或多或少演变为完成任务而已。
慰问困难群众,是各级机关和组织的优良传统,也是一项送温暖、促和谐的良好工作方式。而让领导干部自掏腰包搞慰问,实际是以个人行为掩盖了对职能部门的要求。
慰问不是领导干部的个人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慰问甚至也不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基本义务。现代社会中,各公共管理部门分工精细、职责明确,积极而有效地履职才是最重要的。即如对困难家庭来说,政府有明确的医疗、生活等保障制度,如果能把工作做在平时,把各项保障制度落到实处,那么,是否需要如此兴师动众地大规模慰问也就不那么重要了。相反,保障制度不落实,即使再令人温暖的慰问也只是权宜之计,实际意义小于形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