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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执行代扣义务 法院裁定赔偿1.1万
作者:王军 发布时间:2007-02-26 15: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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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月25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针对该县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裁定,该公司应将擅自支付的工资11400元,赔偿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某是该公司职工,因拒不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5年6月13日,法院依法向刘某所在单位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月代扣刘某工资收入600元。 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并未履行代扣义务,而是擅自支付了被执行人19个月的应扣工资11400元。其间,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其履行协助内容,但该公司始终以代扣工资操作比较困难,要与财务部门协调,且需事先征得被执行人同意为由百般推诿,拒不协助。2007年1月31日,法院向该公司送达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应代扣款项,但该公司仍不予理睬。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且该笔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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