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新司法解释
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有重大改革
作者:宗 边   发布时间:2007-02-28 09:31:56

AD IN PAGE

    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工作顺利、平稳开展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为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酝酿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经广泛征求立法机关、中央相关政法部门、地方高中级法院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规定》。

   《规定》共1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规定》的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规定》第4条)。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此项改革,是基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进一步增大的现实情况,旨在通过死刑复核裁判,更为有力、有效地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履行各自审判职责,坚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真正做到万无一失;有利于督促各地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尽量妥善、及时解决在当地,防止矛盾激化,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确保裁判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规定》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保留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特定情形下改判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复核案件审理质量,及时作出复核裁判,依法惩罚犯罪,争取案件审判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主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切实领会《规定》精神,正确理解《规定》的各项内容,为死刑案件慎重、公正、及时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思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顺民意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为标准” ·熊选国: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
·北京首名经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 ·浅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安徽凤阳进行死刑复核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辩护权问题初探
·“死刑”案件的审理以及复核中的问题研究 ·死刑复核:改进程序比收权更重要
·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合理性的质疑 ·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死刑核准权的收归彰显司法进步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值得关注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