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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履协助查询义务被处罚款3万元
作者:莫卓夫 蓝波   发布时间:2007-03-07 1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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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被执行人单位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抗法拒履协助法院执行义务,被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处以最高限额30000元的罚款。

  2005年12月5日,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职工马学红在合山市开煤笼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忻城县古蓬镇南强街个体户李刚峰家借款5万元现金,期限25天,立有借据。期满后,马学红赖账不还。2006年4月10日,李刚峰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马学红分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每月还款1万元,自6月至10月底止还清,利息从200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还清为止;案件诉讼费3417元由马学红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马学红仍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此李刚峰申请法院执行。

  2007年元月19日、3月1日,忻城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依法向马学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公司协助调查了解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时,先后遭到该公司副总会计师韦忠周、总经理部韦瑞科主任的诿婉拒绝。后来,韦经请示单位领导后,对执行人员表示说:必须经被执行人同意后方可提供有关情况。忻城法院执行人员向该主任重申单位不配合和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再次要求该公司协助查明该公司职工的工马学红资收入状况,仍遭到拒绝。

  鉴于该公司拒绝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情节,为严肃国法,强化依法执行,破解法院“执行难”,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对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处以最高限额罚款30000元。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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