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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伦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 王焕平 发布时间:2007-03-11 1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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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希望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进一步完善。
陈智伦委员说,《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但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陈智伦建议,《决定》应更加全面、明确地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应保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例如,《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超越了其他法律法规对职业法官所赋予的权利,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职数进行明确规定。现行《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职数的上限未作规定,值得思考和关注;应进一步严格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从司法实践出发,人民陪审员应当主要在普通人民群众和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年龄应当适当偏高,以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宜;应进一步对社会各个部门支持、配合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应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工作程序。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改由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对于高、中级人民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决定》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应适当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太长,他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调整为三年。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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