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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就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作者:刘 岚 发布时间:2007-03-15 09: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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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参加山西团审议“两高”报告后,接受了部分媒体采访,就最高法院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统一标准和尺度、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证人保护机制、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设立被告人沉默权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把握统一适用死刑案件的标准和尺度? 肖扬回答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为全国各高、中级法院主管刑事的院长和庭长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就是要把全国法院刑事法官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为统一死刑案件的执法尺度奠定思想和组织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几类多发犯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指导意见。目前这个指导意见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研究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为统一死刑案件执法尺度提供程序保障,同时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机制和制度,保证核准死刑的标准统一和平衡。 有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人民法院是否有证人保护机制,可以使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安心走上法庭? 肖扬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等,始终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题,也成为影响某些案件审判质量的瓶颈。究其原因,既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文化和观念上的原因。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根据这个文件,保证证人的安全不仅是法院的义务,也是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各部门的义务。我们也将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建立健全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保障证人依法作证不受打击报复和法律追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证人安心、安全出庭作证。 有记者问,世界上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中国是否考虑废除或部分废除死刑? 肖扬回答说,目前我们实行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 肖扬说,一个国家对死刑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死刑的具体实践,是与其历史传统、民众意识、社会舆论、治安环境等国情相适应的。我国目前的犯罪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中国的老百姓也不可能接受废除死刑的做法。特别重要的是,废除死刑要通过修改刑法来实现,目前刑法还没有修改。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从程序上确保死刑的准确适用。一些严重经济犯罪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败坏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死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数额以及其他犯罪情节。对于论犯罪数额该判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有记者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等案件时,是否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 肖扬说,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见,我国法律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否设立沉默权制度,是立法机关正在研究的课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搞“唯口供论”。被告人沉默不讲,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实,就可以定罪判刑;反过来讲,只有口供,本人承认犯罪,但其他证据不充分确实,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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