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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让无辜者不再无柰 受害者权益有保障
山东法院11年判决支付赔偿金上亿元
作者:张志华 马丽   发布时间:2007-04-04 1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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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06年底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的张海明诉某市法院国家赔偿案,赔偿金达31万元。通过赔偿办人员的不断协调,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将全部金额执行到位,并交到申请人手中。而这仅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一年来山东法院办理的5600余起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一件。

    据统计,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到2006年底,山东省、市两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审理各类刑事赔偿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628件,决定赔偿金额累计1091.45万元;行政赔偿案件5059件,判决支付赔偿金额累计8954.21万元。其中,仅2006年一年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64件,赔偿金额336.11万元,行政赔偿案件173件,赔偿金额305.58万元。这些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案件的顺利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健全行政审判庭的基础上,于1995年初《国家赔偿法》实施之际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并增设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全省17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都相继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配备了相应的审判人员,其中13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办是独立设置,部分基层法院业专设了赔偿办。

    由于国家赔偿程序复杂、法律规定原则,普遍存在受害人不会告状的问题。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山东省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司法侵权确认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等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包括赔偿请求告知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释明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诉讼指导。多年来,全省两级法院没有发生一起国家赔偿案件符合条件而不能进入国家审判程序的现象,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程序上的保障。

    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后,还需要及时实现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但由于法律缺乏对国家赔偿案件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等原因,某些赔偿义务机关不能自觉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致使一些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实现。针对这种情况,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调、强化执行措施、督导、检查、通报等手段,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执行。

    自2005年起,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把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了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督促各级财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确保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同时,为协调各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关系,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厅联系,建立了司法赔偿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国家赔偿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有效解决了《赔偿法》实施中的工作配合问题,建立起协调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许多中级法院也与当地部门建立了类似的司法赔偿联席会议制度,如济宁中院近期审结的刘某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案,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后,某县公安局不执行。中院在联席会上及时通报了这一情况,并宣传国家赔偿法,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理解和认同,在市公安局的直接过问下,使该决定得到有效的执行。截至2006年底,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决定已经全部得以执行,案件执行率达到100%,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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