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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协助执行 裁定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戴泽瀚 后晓健 汪小传 发布时间:2007-04-18 13: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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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将年终奖金收入向被执行人予以支付。4月16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该公司在20日内追回向被执行人付志安支付的年终奖金1100元。逾期未追回的,将裁定该公司在1100元数额内向申请人张秀兰承担责任。
张秀兰与付志安均系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职工,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1年7月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原告付志安给付被告张秀兰经济帮助款3万元,此款由付志安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各给付1500元,直至付清。因付志安未按期给付2006年度的3千元经济帮助款,张秀兰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受理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付志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然付志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07年2月6日,泾县法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付志安在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2006年度的年终奖金收入,并向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执行法官前往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提取被执行人付志安的2006年底年终奖金时,却发现公司已将擅自该1100元奖金全部支付给了付志安。 4月16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在20日内追回擅自向被执行人付志安支付的2006年度年终奖金收入1100元。逾期未追回的,将裁定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在1100元数额内向申请人张秀兰承担责任。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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