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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为捞“外快”泄露公司秘密被公诉
作者:焦卫 张锐 发布时间:2007-04-18 16: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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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山东神龟食品有限公司原职工孙某在与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领取了公司的保密费后,擅自将秘密透露给他人。4月17日下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孙某于2001年开始在山东神龟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先后历任快餐厨师、督导员、副店长等职,并于2002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所有成员在合同期内或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向外界透露相关保密信息,掌握机密较多的人不得在竞争店面或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同时,孙某每月从公司领取100元的保密费。 2004年,孙某在职期间,结识了山东广饶的高、刘二人,得知二人准备经营快餐店后,孙某将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给二人,并安排人员为该快餐店培训员工,同时,将原神龟公司数名员工介绍到该快餐店工作。期间,孙某从中获取好处费8万元,其中已领取6.5万元,另外1.5万元转作合作股份。 2006年12月5日,掌握充分证据的神龟食品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将此案移交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以及神龟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90多万元,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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