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员工在职期间为捞“外快”泄露公司秘密被公诉
作者:焦卫 张锐   发布时间:2007-04-18 16:41:31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山东神龟食品有限公司原职工孙某在与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领取了公司的保密费后,擅自将秘密透露给他人。4月17日下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孙某于2001年开始在山东神龟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先后历任快餐厨师、督导员、副店长等职,并于2002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所有成员在合同期内或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向外界透露相关保密信息,掌握机密较多的人不得在竞争店面或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同时,孙某每月从公司领取100元的保密费。

    2004年,孙某在职期间,结识了山东广饶的高、刘二人,得知二人准备经营快餐店后,孙某将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给二人,并安排人员为该快餐店培训员工,同时,将原神龟公司数名员工介绍到该快餐店工作。期间,孙某从中获取好处费8万元,其中已领取6.5万元,另外1.5万元转作合作股份。

    2006年12月5日,掌握充分证据的神龟食品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将此案移交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以及神龟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90多万元,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李金红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湖北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终审 一高级工程师获罪 ·江钻股份一高级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6年
·成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三名技术人员被定罪处罚 ·成立新公司套走老东家商业秘密 博士老总被判刑
·一男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致一公司损失80余万被公诉 ·富士康就状告比亚迪侵害商业秘密一案撤诉
·跳槽后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 职员被判赔近9万元 ·福州:一职员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获刑9年
·安插“内鬼”跨省窃商业秘密 ·"e龙"离职员工私泄商业秘密 被判停止侵害赔偿1.5万
·对单位不满"自立门户" 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克隆”馅饼店侵犯商业秘密 泄密员工被判刑
·化名另起炉灶 杭州五科技骨干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e龙状告离职职员带走商业秘密起诉索赔5.3万元
·北大恩师告爱徒侵犯商业秘密 今对簿公堂 ·销售经理带走商业秘密致老东家损失2828万获刑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