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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找借口不还借款 法院银行联手依法扣划
作者:周军 曹志祥 发布时间:2007-04-19 15: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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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祝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划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德兴市支行的存款1.1万余元。这是该院在执行工作中,与银行联手按时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的又一成功执行案例。此举于实现申请人债权有了法律及银行协助的双重保障。
申请执行人糜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祝某于2006年5月30日向糜某借款1.8万元整,并向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2006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若在规定期间内不归还,愿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三倍的违约责任, 糜某可向弋阳县法院起诉。祝某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经祝某催收,也未给付,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祝某在2006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糜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万般无奈,申请执行人糜某只好于2006年11月22日向弋阳县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弋阳县法院的执行法官立即向祝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德兴市,要求其履行义务。祝某口头承诺在年底就偿还借款,但此后被执行人祝某无任何履行诚意,并且避而不见法官。 在多次向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其仍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2007年4月17日执行庭的法官再次驱车来到被执行人祝某所在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德兴市支行,寻找被执行人祝某,但未能觅其踪影。执行法官对其单位领导阐明事情原由,在得知被执行人月基本工资有700余元后,便想通过银行扣划其工资。 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银行同意协助法院执行,但按照法律规定,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也只能按照扣划存款的规定进行,即只能每月扣划一次,但此案标的较大,需要扣划数十次,要二年多的时间,这样就无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及银行的工作量。为了解决此问题,执行人员一起与银行领导协商解决方法。 经过协商双方终于形成共识,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德兴市支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要求每季扣划其绩效工资,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每季扣划被执行人祝某工资多少元于法院标的款帐户中,直到扣足为止;如果银行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期间,被执行人的工资发生变化则由银行通知法院随之变动,银行协助扣款的凭证作为法院结案的依据。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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