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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支持
作者:奚旭初 发布时间:2007-04-28 08: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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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4月24日新华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的政务公开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前的政府信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即使近年来有了“红头文件”向公众开放、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举措,政府信息公开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存在内容不够广泛、形式不够规范、信息失真等问题。有的地方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存在披露不及时、甚至不披露现象。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有时也答非所问或者“无可奉告”,公众迫切想了解的最新信息依然是“藏在深闺人不识”。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务信息的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分,从而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从今以后,政府信息公开将不再是愿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可以的“自由裁量状态”。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另外一些权利诸如公民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等权利的前提。要是没有知情权的落实,其他别的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另外,实现信息公开,既是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又是公众监督政府的过程,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透明政府,乃是有力的推动。 尤让百姓喊好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近年来,许多公共信息变成了一些行政机关的收费项目,交通违章查询要收费、考试成绩查询要收费……这种将公共信息资源变成牟利工具的做法,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转化为商业行为,侵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理所当然地受到了舆论的批评。现在这个“卖信息”被禁止,既保护了公众共享公共资源的权利,也规范了政府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缩影。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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