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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量刑参考道德表现无损法治精神
作者:晓善   发布时间:2007-04-29 1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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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在刑事案件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被用作法官量刑的参考依据,在北京尚属首次。

  这条新闻一出,立即引来各方评论,尽管赞成与质疑貌似针锋相对、各抒己见,但只要多浏览一下,似乎还是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的声音占了上风。综合反对观点大致为:道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会有损法治精神,是对司法公正的戕害,对道德参考量刑需要持谨慎态度……总而言之,反对的人大多将道德与法治作为两个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线来探讨,因此,得出了这个质疑的结论。

  其实,量刑前参考被告人一贯表现,这是早已写进刑法条例的,是量刑酌定情节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大部分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也就是说,有一个确定的量刑范围和幅度,允许法官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的动机、犯罪后态度、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等,往往对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并无不妥之处。

  量刑前调查报告,在丰台法院的具体实践中,是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出现,而早在去年8月,四川省就首次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引进“人格调查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和四川的 “调查报告”都以未成年犯罪为调查对象,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看,丰台法院的做法并不存在质疑的前提。

  原本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为何在媒介报道之后便被公众理解为对法治精神的损伤与戕害?仔细阅读不难发现,丰台法院参考量刑的依据是“社会调查报告”,在报道中却被放大为“道德调查”,随后各方评论均以“道德调查”入题,造成了道德调查是否会对法治精神构成损伤这一伪命题。

  即便如此,道德与法治就是割裂开的两个独立构架吗?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开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人,作为有感知的生物,他受到无数情欲的支配。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却他们的创造者;上帝便以宗教的法规让他们回忆起这一切。这样的存在物随时也会忘却他自己;哲学家以道德规范警示他。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他必定要有所作为,但是,他可能将别人置之度外;立法者们以政治和民事法律促使他们尽其义务。”

  在先贤的典著中,如此透彻地将道德与宗教、法律并列为约束人类行为的一种力量。抛开宗教不谈,仅就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之间,从来都是紧密联系的。大家都知道,法律是道德底线的一种体现,那么,抛开道德谈法律是不是有些片面?

  各方对“道德调查”之所以反感,大多是担心法院委托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司法所等机构所进行的调查存在片面性,对其是否能够做到科学、公正、权威存在担心。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有义务调查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并作为证据提交。而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对被告人一贯表现给出辩护方意见,至于是否参考量刑,则由法院决定。因此,是否出具报告应当不成为问题,关键是由谁出具报告。从这一角度看,对于参考量刑的调查报告,需要的是我国司法机构给出一个统一、科学的调查标准,才能更好地实践法治精神,才能将法治精神中对道德的考虑借鉴以其底线的刚性形式作用于社会。



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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