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受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的委托,组织人员赶赴陕西省旬阳县强制执行一起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旬阳县法院的大力支持下,12万元的装载机被执行到位。 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城东信用社(下称城东信用社)申请执行罗清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罗清香于2005年2月27日签订了工程机械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罗清香用自己的房产抵押,预付177000元,购买Z50E-1轮式装载机一台,剩余贷款分期付款在2年内付清。同时在未清欠款之前,罗清香不能将该装载机出售、转让、重复抵押或以物抵债等任何方式处置。并经十堰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于2006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罗清香购来装载机后,投入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王金会私自将装载机作价抵付给其他人清偿债务。造成欠申请人城东信用社的12万余元贷款长达2年未还。
郧西县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调查得知该抵押物已被转移到陕西省旬阳县杨某手中,执行局高度重视,精心研讨执行方案,由副院长乐正鑫、执行局局长胡承汉带领15名法官法警赶赴旬阳,并在旬阳县法院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强制执行了装载机。装载机运回郧西后由法院暂时保管,等待待鉴定评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