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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农行窃案律师致信媒体称将推动废贪官死刑
发布时间:2007-05-08 09: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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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最近,媒体报道了我和同仁严国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邯郸农行贪污、挪用案主犯任晓峰辩护律师的消息。报道还说我们准备对任晓峰作免死的辩护。许多网友对此持有不同意见。有的说:“此犯不杀内部人员作案盗窃金库行为将一发不可收拾”还有的说:“还辩护什么?从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得了!这种罪犯活一天都是恶心的,立即诛杀!不要听律师的胡言乱语,法官要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判处该犯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要为任晓峰作免死辩护,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我可以跟大家坦白交代,我们没有收任晓峰亲属一分钱,不存在律师“收黑钱说黑话”的问题。我们之所以要站出来,也不是为了出名。我们知道办这个案件风险很大,成功的希望不是太高。我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理由是:要利用这个案件向社会呼吁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而且,我们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信念是:我们的呼吁是在“为民族立生命,为万世开太平”!

    从国际司法惯例上来看,许多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一些保有死刑的国家,除对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外,对财产犯罪很少有国家适用死刑。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最严重的罪行就是指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投毒、绑架等。对贪污等财产犯罪适用死刑就为该公约所禁止了。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法理无国界。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财产犯罪的数额无论多高,无法用生命相抵。值得称道的是,最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犯罪也很少适用死刑了。

    最近,我国政府还对加拿大政府保证:如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我们保证对其不适用死刑。这说明我们对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政策已经松动。我觉得,这是好事。我们应该跟国际接轨。因为国际上有“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别的国家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如我们还沿用死刑,那贪官想到的首先是出逃。结果导致我国的外逃贪官很多,大量赃款无法追回。不过,承诺赖昌星回国受审不判死刑也有副作用:那些无法出逃的大贪官只能乖乖等死,显然存在不公。厚此薄彼,必然导致大贪官钻法律空子纷纷出逃。我们只有建立废除贪官死刑的制度才能有利于打击贪官,防止赃款外流。

    我认为,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会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而废除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会管理上的“死刑倚赖症”。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来说,官员想贪污很少有机会,即使贪污了也会及早发现,很难走到要把贪官养肥了再杀这一步。死刑就像家长对孩子的棍棒教育,这是家长对孩子缺乏耐心细致的管理导致。我认为:一个国家适用死刑过多,是这个国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现,也是对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现。就拿邯郸农行的金库管理来说,掌管钥匙的人不应知道密码,知道密码的人应该没有钥匙,取钱的人应该有录像监督,录像监督的不应仅是内部人员,还应该有公安的外部监督。国家的治理也是如此,不能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管理。正如一位网友所说,“我很同情任晓峰等人,他们在这样的单位工作是不幸的。”

    废除贪官死刑,并不是纵容贪官,而是通过日臻完善的权力控制手段和风险管理体系代替死刑的威慑作用,让贪官难以坐大致死。著名的刑罚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我觉得,废除贪官死刑就是一个国家管理方式转变的开始。善治国者,求之于势而不责于人。所谓“势”,就是指监督制衡机制。

    令我们欣慰的是,随着任晓峰等人的落马,邯郸农行一系列的管理漏洞暴露在我们面前,许多干部、职工被“下岗”问责,人们看到的是不仅是任晓峰的罪大恶极!令我们感动的是,邻居们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刻,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经常过来帮着带带孩子,买点菜。出了这个事情后,我们一直抬不起头,但邻居们没有另眼看我们,我们还是很欣慰的。”

    在去邯郸的列车上,我心潮起伏,15分钟时间便凑成《为任晓峰辩护》一诗:卷款千万似探囊,养肥再杀实堪伤。金库原是安全地,补牢何必等亡羊?到时候如果法院判决任晓峰不死,哪怕是死缓也罢,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承受。如果辩护不成功,也请大家理解我们的良苦用心。(崔武,作者系南京律师,知名作家,江南时报大律师团顾问)



来源:新华网-江南时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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