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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法院将调解运用到鉴定中
作者:闫卫   发布时间:2007-05-08 11: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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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通过不断摸索,形成比较可行的案件委托鉴定前的调解制度,将调解程序运用到司法鉴定工作中,将被动变主动,从而有效化解矛盾,取了良好的效果。

    司法鉴定科在接到业务庭委托案件后,根据委托鉴定的事项进行分类,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对鉴定事项比较明显的案件,例如一些文检案件,文字或印章与检材明显不同,常人即可看得出来,法官即规劝当事人不要申请鉴定,这样将使鉴定费无谓支出,增加一方当事人的负担,为整个案件的解决增加困难,通过耐心讲解、比对,得到当事人认可,有的当事人能够撤回鉴定申请,使案件圆满解决。

    对鉴定事项不明或无法确定的委托鉴定案件,鉴定科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说明鉴定的风险性,有些鉴定案件即使委托鉴定后,支出了鉴定费用,但不一定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在原告(申请人)胡大伟诉被告(被申请人)山东省安丘市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购买使用的被申请人生产的水泥拌合机两台,在内蒙建筑施工,其中一台在使用过程中输料箱脱轨倒塌,至使一名工人伤重死亡,申请人即怀疑是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对该产品中的一块钢板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科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这起事故有可能是整体机械有质量问题,也可能是钢板质量问题,或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并且现场已经破坏,即使对钢板质量进行鉴定,并不能使案件得以解决,况且还要支出许多费用,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和调解,申请人撤回了鉴定申请,双方最终调解解决。通过在鉴定过程中融入调解工作,使许多案件最终调解或当事人撤诉结案,起到了良好效果。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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