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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履责 保证人连带清偿
作者: 谭元贵    发布时间: 2007-05-15 1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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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取了保证人谭某在中铁十六局五公司的收益16250元用于抵偿债务,从而成功执结了一起因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年10月8日,金路石业有限公司租用胡安平位于巴东县大支坪镇水洞坪村1组的私有房屋用作金路公司办公用房,至2006年1月8日,金路公司欠胡安平房屋租费、水电费等共计13620元。因金路公司无现金支付,经协商,胡安平同意由金路公司立据、并由谭某提供担保,保证在2006年10月8日归还欠款。当日,谭某在该欠条上签署“保证在2006年10月8日还清此款”。欠款到期后,金路公司及谭某均未给付。2006年10月20日,胡安平诉至法院,要求金路公司及谭某连带偿还欠款13620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路公司应当按借条所确定的数额及期限清偿债务。谭某在2006年1月8日书面同意为欠款提供担保,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谭某在欠条上明确写明保证在2006年10月8日还清欠款的内容应当认定为谭某当时同意为胡安平与金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金路公司偿还胡安平欠款13620元;由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金路公司及谭祖珍均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07年3月5日,胡安平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遂向金路公司及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4月20日前履行义务。履行期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既未与法庭联系也未主动履行。

    5月1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作为保证人的谭某在中铁十六局五公司宜万铁路项目部尚有收益20万余元未有支取。执行法官得知这一讯息后,及时出击,裁定提取了谭某在中铁十六局五公司宜万铁路项目部的收益16250元,用于支付金路公司应付债务及承担的相关费用。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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