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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垄断才是遏制殡葬暴利的治本之策
作者:程计山 发布时间:2007-05-17 11: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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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日前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近年来,因殡葬行业存在的暴利而导致的“死不起人”,已经成为了媒体所诟病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导致殡葬暴利、“死不起人”的根本原因在于殡葬行业的垄断性经营,如果不打破行业的垄断,无论《草案》如何修改,遏制殡葬业的暴利、减少死者家属的负担将是一句空话。
首先,一般说来,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只有在经过充分的、正当的市场竞争之后,其成本才能够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从而价格才能够维持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产品(服务)质量得以不断提高。因此,对于任何行业,我们都不必担心其营利性;相反地,如果缺少了充分的、正当的市场竞争,非营利性的规定同样难以将价格维持在公平的、合理的范围之内。 比如,尽管在《草案》中也规定了“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欲达到“不营利”的目的,首先必须对经营的成本予以公平的、合理的核算;但是,经营的成本由谁、如何核算才是公平的、合理的?尤其是,在垄断性行业中,从业人员的收入与该种职业的科技含量、劳动量明显不相适应已经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高收费、低质量的“高薪养爷”已经成为垄断性行业的弊端之一。因此,在我们无法逐一核算殡葬业的成本时,即便是按照所谓的“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出了相关的价格,就能够寻求到一个公平的、合理的收费标准么?况且,在缺少竞争对手的情况之下,更遑论其不断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了。 其次,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之一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投入应当由市场需求而决定,尽可能地避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因此,维护投资者投资的自由与公平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至关重要。我们说,由于殡葬业的特殊性,为了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及其他社会利益的需要,对其规定一些必要的、严格的准入条件是必须的;但我们在强调殡葬业的特殊性的同时,还应当兼顾到市场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公平问题。从这个角度考虑,由于殡葬行业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只要投资者达到了相应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就应当准许其投资到殡葬行业进行经营。 但是,《草案》第八条却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显然,这样的规定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与我们正在进行的建设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再次,在法治社会中,是否准许进入市场仅仅是行政管理的第一步;在经营者进入市场之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任何一种行业禁止竞争之后,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和从业者就会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形成事实上的“老子监督儿子”的局面,不仅会使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更会为权力寻租留下更多的空间。因此,尽管《草案》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当殡葬行业缺少了市场竞争、殡葬馆与行政主管部门构成了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之后,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诸多行业因垄断性经营获取暴利已成为众矢之的的情况下,我们进行殡葬改革时,首先应当打破殡葬业的垄断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欲从业者的准入条件的审查和平时的监管,而不应以该行业的特殊性而禁止其他投资者进行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殡葬行业的暴利、最大限度地减少死者家属的负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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