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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理论探析
作者:温国鹏 发布时间:2007-05-22 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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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可以由农民工出任人民陪审员审理此类案件,而且已有地方法院开始了相关试验。本文在系统的分析了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优缺点之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对这一探索有所裨益。 [关键词] 农民工 人民陪审员 完善意见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多,农民工做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为他们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有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劳资纠纷的案件也频频出现,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这一类的案件将占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大部分。然而,相对来说,农民工都有法律意识淡薄,厌诉情绪严重的特点,一般不愿走进法院,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常常是不懂的保存有力证据,以至于在发生纠纷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客观事实,实现他们的合理诉求,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可以由农民工出任人民陪审员审理此类案件,好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目前,已有地方法院开始了相关试验。 由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它的进步之处: 首先,这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力举措。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同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的显著特点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权力,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很长一段时间里,法院是邀请一些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但是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地方法院或是出于审判人手不足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想法,大大增加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几率,在一些传统的民事案件中,也常常会看见人民陪审员的身影,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更多的是作为连接法律与人情的桥梁出现的,他们的积极作用就体现在是从人情角度考虑案件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又顾及了人情,这就为不同阶层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打下了基础。更何况,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本来就是应当有各个阶层的身影,需要各个阶层的努力,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本身就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新时期的要求的应有之义。 其次,在审理有关农民工的案件时,农民工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当事人的代言人,会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当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会想到采取法律途径,“厌诉”情绪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司法裁决的不信任,对法院是否能公正地解决纠纷持怀疑态度。而现在,合议庭中有了农民工的代表,必然会使得农民工对于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避免了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或是采取极端的手段维权,同时,让更多的案件走进法院,使得司法裁决终局性的观念得以在社会上更好的树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再次,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农民工本身就是农民工队伍中的一员,他比一般人甚至是一同审理案件的法官更能理解当事人的感受,更能进行合理的换位思考,也就能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让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也并非都是喝彩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第一,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农民工队伍之中,可以说坐在审判台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农民工的“天然同盟军”,在涉及到工资拖欠、劳动纠纷等案件的审理时,人民陪审员极容易在情理上对农民工一方进行倾斜,甚至会先入为主,未审先判,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如何让另一方当事人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担任资格没有很特别的规定,更没有不允许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硬性规定,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能的特殊性,它还是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基础的,在目前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是否能承担起这个重任还是个疑问。即使农民工被任命后会进行专门的培训,但是实际效果如何现在也不好说,一旦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无疑会大大降低审判的严肃性。 第三,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工作的流动性强、稳定性差,这于人民陪审员要能及时与法院保持联系并且能按时参加庭审的要求就会有一定的冲突,如何避免农民工陪审员“徒有虚名”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是要严格限制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审理范围,只能是有关农民工权益的工资拖欠、劳资纠纷的案件,要防止农民工陪审案件扩大化的趋向,失去农民工陪审员的特定指向,防止农民工陪审员陪审的边缘化、泡沫化。 二是要严格农民工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首先就是要选择那些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利于法院于其保持联系,能按时参加庭审;其次必须得是真正的农民工代表,防止出现为了图一时的方便把一些企业职工列为农民工代表,使得农民工陪审员“有名无实”、徒有形式。 三是要加强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农民工的业务培训。审判工作是一个严肃的工作,无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于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农民工,我们不能奢望他们快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马上就能担当起陪审员的重担,所以,应当严格培训程序,适当拉长培训周期,组织农民工陪审员多观摩庭审,不仅要让他们熟悉法律规定、庭审程序,还要让他们明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避免先入为主,防止陪而不审。 四是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最主要的是要进行财政倾斜,农民工的弱势经济地位制约着他们参加庭审,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农民工就会出于很现实的经济损失考虑而拒绝参加庭审,所以,应当有专门的资金保证,用来支付农民工陪审员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和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提升法院判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以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以司法裁决的终局代替行政裁决的终局,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一目的指引下的任何有益的探索都是我们应当鼓励的,对在这一目的指引下进行的任何有益的改革,我们都应当给它以最大的宽容和支持。或许,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是我们进行的一个小小的探索,只是我们迈出的一小步。但是,我们依然要打起精神去积极地探索,让这一尝试能克服缺点,成功地走下去,实现它的预期目的,最后变成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步!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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