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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不履行 被拘方知后悔迟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5-25 1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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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听从法庭传唤。2007年5月24日下午,当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法院官将手铐戴在其手上时,杨某杨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连声向法官说“对不起,我错了……”

  杨某系新沂市合沟镇郇楼小学教师。2005年5月,杨某的同学曹某因做生意要在本镇农村信用社贷款2万元,于是找到杨某为其贷款做担保,杨某碍于同学的情面,便到信用社办理了担保的相关手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曹某没有还款,信用社找到曹某,曹某称暂时没钱,信用社找到杨某,杨某称此款应由曹某归还,双方互相推诿,一拖再拖。无奈,信用社于2006年10月将曹某和杨某推上了被告席。

  案件审理中经法庭调解,曹某承诺于2007年4月8日将贷款本息一次还清,杨某承担连带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曹某仍未还款,且不见踪影。杨某也不愿归还此款。2007年4月信用社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下达执行通知责令杨某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杨某既不还款,也不到庭。

  2007年5月24日下午,执行法官来到杨某工作的小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杨某声称自己没有使用贷款,自己也没有义务还款,拒不听从传唤。当法官准备强制带其到庭时,杨某转口侮辱、诽谤法官。

  鉴于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造成极坏的影响,法院决定对杨某依法拘留十五日。此时,杨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连连向法官承认错误,然而后悔晚矣。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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