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审判

“廊坊经验”呈现新亮点
诉讼调解成为保稳定促和谐的主要手段 案结事了成为衡量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标准
作者:丁力辛 王章水 马运涛   发布时间:2007-05-28 15:03:30

AD IN PAGE

    以强化诉讼调解为主要结案方式的“廊坊经验”,如今又有新发展。4月,记者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几个新亮点清晰地呈现在记者面前。

   新亮点之一:诉讼调解得以更广泛运用,并成为保稳定、促和谐的主要手段。从2004年开始,廊坊中院逐步扩大诉讼调解范围,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及部分再审案件,只要当事人接受调解都进行调解。在执行案件时,注重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用协调方式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去年的再审案件调解率达到了41.7%。在中院的影响带动下,全市基层法院普遍扩大了诉讼调解的范围,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廊坊虽然离北京最近,但进京涉诉上访案件在全省法院最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廊坊法院没有一件进京上访案件。

   新亮点之二:不单纯追求诉讼调解率,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标准。廊坊中院有一个统一认识:单纯追求调解率会导致草率调解、强行调解。所以,他们在布置和考评诉讼调解工作时突出强调办案效果,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标准。结果是,不但保证了办案效果,案件调解率也稳中有升,其中全市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80%以上。

   新亮点之三:设立专门调解机构,诉讼调解庭初露锋芒。2004年3月,廊坊中院成立了全省法院第一个诉讼调解庭,主要负责该院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先行调解。立案庭立案后,即将案件移交诉讼调解庭先行调解。诉讼调解庭自成立以来先后成功调解一、二审民事案件369件,这些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仅为7天,案件当庭履行率达82%,而且无一上访、无一申诉、无一矛盾激化。

   新亮点之四:把诉讼调解作为展示法官审判作风、司法能力的平台。近几年,廊坊中院每年都在全市法院开展评选“调解能手”活动,有60多名法官被评为“调解能手”。去年,廊坊中院还为在调解个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6名法官记了功。去年6月,该院举办了全市法院“深化‘廊坊经验’、坚持司法为民”演讲比赛,大大激发了广大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他们把成功调解每一件案件作为一种“享受”,精神境界在诉讼调解工作中不断升华。2005年和2006年,河北省委政法委委托省统计部门进行了两次民意调查,廊坊中院群众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连续两次名列全省法院第一。

“廊坊经验”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廊坊中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以强化诉讼调解为主要内容的结案方式,被誉为“廊坊经验”。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调解结案多而判决结案少、判决后服判的多而上诉少、判决生效后息诉的多而申诉和上访少的良性循环。1996年9月,河北省委政法委专门下发文件,向全省推广“廊坊经验”。此后,廊坊中院先后5次参加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介绍和交流经验。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廊坊中院记集体一等功。200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河北省委为廊坊中院召开了庆功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为廊坊中院颁发了奖牌。

廊坊中院主要荣誉:

   1.2002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2.2002年6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

   3.2003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4.2004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

   5.2007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不蒸馒头,争口气”法官现场调解把气消 ·春耕时节纠纷调解在田间
·科尔沁法院巡回法庭诉前调解成效好 ·立案调解制度之完善
·产妇抢救无效死亡 丈夫拒领亲生儿子 ·济源法官狱中调解 小夫妻破镜重圆
·贵在勇于和善于创新 ·略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
·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驶上快车道 ·桂东寨前法庭在掌声中化解一块石头引发的“血案”
·深夜调解,12名农民工拿回劳务费 ·法官贴心话语唤回妈妈舔犊亲情
·兴国:法官情深意切,当事人哭了 ·六子女拒绝赡养老母亲 法官社区调解促和睦
·百里垦区创和谐 ·天宁法院特色调解暖人心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