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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机制 推动社会和谐
——贵州法院构建调解机制调查
作者:周芙蓉   发布时间:2007-05-28 1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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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采取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如比照案例法、趁热打铁法、冷处理法、过错剖析法等
    逐步建立了全程调解、重点调解、激励调解、联动调解和审调适当分离等5个机制
    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

   贵州省法院不断探索创新调解新机制、新方法,全省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稳步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省高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由2005年的21%上升为2006年的47%,许多基层法庭的调解率均达90%以上。一批重大疑难、社会群体性案件调解结案,取得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多种办法并举

   去年,在贵州投资的一外地制药公司将其制药厂工程发包给当地某建筑公司承建,为了赶上验收,制药 公司草率检查后就签署了验收合格文件,尚欠建筑公司150万元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长时间不能支付民工工资,多次引发民工围攻制药公司。

   法院一审判决制药公司还款付息,制药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的厂房存在主梁厚度不够、窗梁钢筋数量不足、厂房面积缩水等问题,不愿支付工程尾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外方代表还不断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说,贵州投资环境不好、其投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等,引起政府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此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邱观伟,针对制药公司外方代表对中国国情和法律制度了解甚少、对调解纠纷十分抵触的实际,与其6次面对面交谈。在其不同意调解后,邱观伟又采取说服代理律师和公司代理人的方法,使制药公司回到调解轨道。最后,经过10轮“背对背”和“面对面”的沟通,终于在审限的最后2天,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纠纷,平息了民工围攻制药公司的事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战平介绍说,本着“能调则调”原则,各级民事法官采取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如比照案例法、趁热打铁法、冷处理法、过错剖析法等,不论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不论矛盾争议如何错综复杂,都要千方百计、竭尽全力、深入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推动调解成功。

建立5个机制

   宋战平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了全程调解、重点调解、激励调解、联动调解和审调适当分离等5个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形成合力,极大地促进了调解工作。

   ——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阶段、每个节点上,时刻注意捕捉可调解的因素。如省高院民一庭在去年一季度调结的案件中,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时,调解撤诉2件,合议后调解成功6件,同比提高了300%。

   ——重点调解机制。对立法滞后的新类型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的案件、群体性敏感案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启动重点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奖惩调解机制。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对调解先进集体、个人予以奖励、记功,对调解工作滞后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此激励民事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如省高院民一庭规定,每名法官调结案件不得少于4件,调解工作做得好的优先推荐评优、提拔;贵阳中院、黔西南州中院推行“调解排行榜”、“调解标兵”制度,对调解工作成绩显著的报请奖励、立功,否则予以通报或诫免谈话。

   ——联动调解机制。各法院在内部建立院领导、庭领导、承办法官、书记员联动参与,在外部建立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关的部门、当地人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亲朋等协作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

   ——审调适当分离机制。即建立将案件中当事人在调解阶段的陈述意见与审判依据适当分离的机制。审理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官将双方关于调解的陈述和意见制作成调解笔录,使其与裁判依据相区分。由此使当事人抛弃顾虑,调动当事人调解积极性。

“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者”

   贵州法院在将民事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同时,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说,传统意义上,刑事案件不可调、不能调。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出发,贵州法院对一些过失伤害、被害人又可以谅解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作了积极的尝试,在判决中,把调解思想贯穿进去,如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判罪从轻等。

   张林春说,长期以来,老百姓对政府部门违规违法等行为,是“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告”,到法院打起行政诉讼官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通过协调、调解等方式,就能积极有效化解老百姓对政府部门的矛盾心态,努力实现社会和谐。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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