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朋友赴日旅行滞留不归 担保人被判赔偿5万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5-30 15:24:5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邹先生为朋友李某向旅行社报了名,并为李某作了担保。然而,李某出国后,却滞留不归。为此,旅行社要求担保人邹先生履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邹先生赔偿茶恬园国旅经济损失5万元的判决。

    2005年1月,为提高出境旅游的成团率,茶恬园国旅与上航国旅约定,出境客源交由上航国旅合并出团。3月,邹先生代朋友李某向茶恬园国旅报名参加赴日旅游,周出具了“保证李某在日期间不发生‘滞留不归’等事项,否则赔偿15万元”的担保书。茶恬园国旅亦为李某的赴日旅游向上航国旅做出同样的担保。

    然而,旅行团在日本银座购物后,李某未归。因李某在境外滞留,邹先生向上航国旅支付了5万元。经协商,确定茶恬园国旅赔偿上航国旅10万元。为此,上航国旅又从茶恬园国旅的接团款中扣了5万元。

    茶恬园国旅平白无辜损失5万元,当然迁怒于邹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邹先生承担担保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邹先生辩称,其只对李某参加茶恬园国旅组织的赴日旅游承担保证责任,而李某参加的是上航国旅组织的赴日旅游,所以茶恬园国旅没有履行其合同,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自己从未同意也不知道李某参加的是上航国旅组织的赴日旅游,直到交付5万元担保金,茶恬园国旅给的是上航国旅出具的收据时,才发现问题。因此,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茶恬园国旅虽未与李某书面约定该旅游合同将由上航国旅履行,但其将李某在内的客人交由上航国旅组团赴日旅游,李某已接受并实际赴日进行了观光旅游,所以李某应当知道并且也同意由上航国旅向其履行提供赴日旅游服务的义务。现茶恬园国旅与李某间旅游合同的部分义务,已由上航国旅适当履行,且李某又已受领,故该项合同债权已实现。因此,邹先生提出其所担保的主合同茶恬园国旅没有履行之抗辩,不予采信。



编辑:李金红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出于哥们义气为人担保 拒不履行连带责任被拘15天 ·朋友同游美利坚未归 “担保人”被扣10万元押金
·山东62名教师给学校筹资签借款担保合同惹官司 ·担保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 ·从本案看抵押担保金额的确定
·论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的建立 ·姐夫出面做担保 赔偿纠纷案执结
·第三人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 ·法官异地扣划案款 伤者被撞三年获赔
·无权代理行为经追认即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担保法》若干规定在货款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一版"神六"担保30万 合同解除讨还邮票生纠纷 ·为人担保不履行 被拘方知后悔迟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对担保行业的影响 ·混合担保中物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