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立法

殡葬管理条例开征郑州市民意见
作者: 陈静 刘歌   发布时间:2007-05-31 17:16:34

AD IN PAGE
    新规:没死亡证明不得买卖公墓

  专家认为这将影响夫妻合葬

  新规:户外祭奠不得影响他人

  这对文明殡葬是个促进

  经过5年酝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河南省民政厅发出消息,市民如果对国家新制定的殡葬管理制度草案有什么意见,可以在6月21日前,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法制办。新条例将在今年实施。

  省法制办电话:65900585;网址:www.hnfzb.gov.cn。

  解读1:公墓管理

  没死亡证明不得买卖公墓

  专家观点 新条例影响夫妻合葬

  “出示死亡证购买墓地的条例将使百年后的夫妻俩被分开安葬,这不是棒打鸳鸯吗?”

  广东省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表示,凭死亡证购买墓地是正确的,“但最好能限量买墓地,一次买3~5个”。他举例分析,比如一对夫妻,一个先去世,凭死亡证买了墓地,没去世的另一方无法出具死亡证,就不能提前买墓地,这将导致后去世的人没办法和先去世的合葬了。“这不是‘棒打鸳鸯’吗?”据悉,目前广东是允许夫妻合葬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该条例若实施,将会导致先后去世的夫妻很难合葬。

  范英提出应学习国外的家庭墓园和家族墓园——亲人去世时,家属可凭死亡证购买3~5个墓地,供一两代人使用。“家庭墓园能方便后代祭拜,有利于形成孝文化。”

  专家观点 解决炒卖问题关键在“限价”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范英表示,这一规定是试图禁止炒卖墓地的行为,“但我觉得在小范围内可以进行互通有无,平衡供求。不要一听‘炒卖’就怕,‘炒卖’是中性词,在物价部门严格限价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转卖、赠送。这样才是人性化的做法”。他认为解决炒墓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在于“限价”。

  解读2:丧事活动

  户外祭奠将严禁使用明火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及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解读3:公墓经营

  未经许可建墓地要恢复原状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建立火化遗体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暂时不火化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保存遗体期限的,不得超过180日。逾期不处理遗体的,殡仪馆可以在书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火化。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郑州晚报)



来源:人民网
编辑:陈思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殡仪馆成腐败高危区 官员发"死人财"纷落马 ·殡葬业每年具164亿大市场 有望立法解决暴利问题
·上坟扫墓不服从管理 烧纸受阻砖拍保安 ·北京市属20家公墓祭祀用品首次限价
·工商总局清明节前全面清查殡葬用品经营行为 ·看一位“全国劳模”人生裂变悲剧
·从“死不起”到“吊唁不起” ·打破垄断才是遏制殡葬暴利的治本之策
·沈阳招聘会爆冷 殡葬职业受大学生青睐 ·墓葬用地拟禁止炒买炒卖 殡仪馆定为非营利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老俩违规建坟受损状告村委会败诉
·“树葬”变味与“义务殡葬” ·令人不寒而栗的“奇迹”
·三年拆不掉和三天就拆掉 ·豪墓易拆,“豪冢情结”难除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