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恋人分手后女方告男方侵犯贞操权一审被驳回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06-06 10:06:09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6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勇支付其处女膜修复费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件经原告申请,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审理。审理终结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勇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在小勇家中小丽与小勇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近四年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06年1月9日双方断绝恋爱关系。2006年3月10日,小丽与小勇在呼家楼司法所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小丽以小勇与其初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其个人意志,该强迫行为造成其处女膜破裂及严重的精神创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用2399元、处女膜修复手术费1万元、心理治疗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62399元。庭审中,小勇否认其与小丽初次发生性关系时系其强迫所致,而主张系双方自愿之行为,故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贞操权纠纷。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小丽虽与小勇发生了性关系,但小丽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小勇强行所致,另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小丽在与小勇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并未予以报警,且之后与小勇保持了近四年的性关系,故可推定小丽在与小勇初次发生性关系时是经小丽承诺的,并非小勇强迫所为。因此,小丽与小勇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害贞操权。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对于小丽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用、处女膜修复手术费和心理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编辑:张涵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构建 ·中国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不涉及公民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香港入境处再有隐私资料外泄 已查涉案员工 ·凭啥非得宣读“离婚声明”
·重庆出租车安装摄像头引发隐私权争议 ·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
·台当局邮寄交通罚单致民众隐私外泄遭抨击 ·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手机定位监控员工被诉侵犯隐私
·年轻妈妈给孩子喂奶被拍特写 婚礼摄像师被判侵权 ·法律的手怎能伸向“私房钱”
·逾半香港青少年撰写博客 网志上公开电话泄隐私 ·成都出台办法 公共视频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如何保证“天网”不“网”民隐私? ·北京: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违规装可罚3万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