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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代办员非法吸储840万截留2000万被判20年
作者:周军 姚正发   发布时间:2007-06-08 1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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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省弋阳县一信用社代办员赖某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十四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八百四十余万,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存款近两千万元。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弋阳对此案进行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没收财产六十万。

    赖某是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圭峰信用社代办员,后又担任上张分社负责人,因他具有家住弋阳县圭峰镇上张村委会祝塘庙高村的便利条件,其本村及附近村民为图方便,经常到其家中存款。从1993年开始,赖某因个人做生意缺少资金,便利用村民贪图比银行存款更高利息的心理,采取向个人出具借条的方式,按12‰的月利率向到其家中存款的村民借款,用于个人做生意。被告人赖某告诉到其家中存款的村民,存款给信用社的存折,按银行存款支付利息;借款则由其个人出具借条,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借款随时要随时归还,数额大的提前一天通知归还。期间,借款给被告人赖某的村民中有还本还息的、有结息后取息本金续借的、有利息转本金续借的。到2006年4月8日止,仍然还借款给被告人赖某,手上持有借条的村民有323户,合计金额846.9万余元。其中,一人借款金额最多的160800元,最少的500元。

    被告人赖某于1990年5月被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圭峰信用社聘用为代办员,2000年5月被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圭峰信用社聘用为上张分社负责人。从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赖某带着定期存单和活期存折上门服务,用发手续费的方式揽储,采取“大头小尾”等方法截留储户存款。

    被告人赖某在经办储户龚某、方某等人定期存款140笔时,信用社入帐金额为28.92万元,储户实际存入金额为1092.66万余元,截留储户定期存款1063.74万余元。被告人赖某在经办储户杨某、唐某等87户活期存款时,储户活期存款余额865.17万元,信用社入帐金额14440元,截贸储户活期存款共计863.72万余元。被告人赖某还将李某、赵某、杨某3户存款不给存单,截留储户存款18万元;将储户赖某某的存单以挂失的方式支取,截留储户存款1.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归案后,于2006年12月4日向弋阳县看守所检举揭发了欧某某等人抢劫的犯罪线索。弋阳县公安局经查证属实,并根据检举的欧某某的藏匿地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欧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弋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利用其担任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圭峰信用社代办员,且家住当地的便利条件,以及本村和附近村民为方便及贪图比银行存款更高利息的心理,采取向个人出具借条的方式,按12‰的月利率向到其家中存款的323户村民借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46.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赖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侵吞储户存款194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与事实、证据和法律相符,应予支持。对被告人赖某应二罪并罚。被告人赖某归案后揭发他人抢劫的犯罪行为,且经弋阳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的赃款购买的赃物和用于投资的投资款,应依法继续追缴。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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