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法治时评

政府征税不应该如此没规矩
作者:周云   发布时间:2007-06-08 15:01:26

AD IN PAGE
    这段时间的一个新闻热点是,在没有任何预兆,甚至财政部相关人员还出面辟谣的情况下,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由千分之一调至千分之三。媒体上后来对此事的评论很多,但大多集中在调税率对股市的影响上,我想问的是,征税实质上就是从老百姓口袋里往外掏钱,政府部门在掏钱的时候能不能有个章程,讲点规矩呢?

  本人作为一个公民,觉悟应该不算低,知道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作为一个股民,也想知道财政部依据什么法律征收印花税。于是本着学习的精神查找了一些资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财政部征收印花税的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好家伙,都快20年了,还叫暂行啊!每年从老百姓那里拿走将近4000亿,依据的是一个暂行条例,是不是有点太不严肃了?

  再深入学习一下,情况更令人惊讶。中国现有的20多个税种中,除了个人所得税等极个别的税种经过人大立法通过而征收的外,其余税种的征收居然全部依据的是条例、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税收的征收,都没有经过人大审议通过,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依据的都是政府制定的草案、条例、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政府想开征什么税就可以开征,想征多少就能征多少。

  按照我的理解,公民就好比是一个小区的业主,单个业主当然管不好小区,所以就聘请物业公司打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对于社会来讲,政府也就是物业公司的角色。而管理必然需要费用,所以小区居民都要缴纳物业费。显而易见,缴税同缴纳物业费一样,都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种损失,但是这种损失能够换来一定的福利,因此在合理的限度内,大家都能接受。但试想一下,物业公司不经过业主的同意,擅自增加或提高物业费,还在半夜三更突然敲门征收,有哪个物业公司敢如此胆大妄为,又有哪个业主会心甘情愿?这个假想的例子比较明白地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公民有义务缴税。第二,由于税收造成了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损失,政府无权单方面决定征收,任何税收都应该与公民进行协商,取得公民的同意。

  早在13世纪,为了限制国王的滥征,英国《大宪章》就规定:“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而议会则被规定为纳税人公意的代表机关,也就是说,非经议会批准,政府不得征缴任何税收。进入近代以来,这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原则。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又规定税收法定,即一切税收都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后方可进行,行政机关则无权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课税。

  现在各级官员开口闭口就讲国际惯例,这给我造成一种错觉,以为我国早已按照国际惯例征税了。这次印花税风波给我提了个醒,我们距离一些真正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国际惯例距离还很遥远。我国宪法有关税收的条文只有孤零零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政府征税方面的权限无只言片语的规定。没错,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是我们的法律在哪里?难道公民要永远地依照暂行条例纳税吗?今年出台了《物权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这种无序的、简单粗暴的税收已经构成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最无风险却最有效率的剥夺,想到这里,《物权法》带来的一点点喜悦早已荡然无存。



来源:人民网-现代快报
编辑:崔真平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上半年税收缘何较快增长?并非国家加重税负结果 ·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地对减免税政策严格管理
·北京一地产公司逃税6000万被曝光 曾牵涉周良洛案 ·国家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做出规定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费调整已有初步方案 ·国税总局:物业税6月前开征“是一件没影儿的事”
·福建国税:去年查补房地产等行业税款逾4亿元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调至2000元
·个税起征点将确定为2000元 29日有望提请表决 ·房地产税收政策为何处于休眠之中
·三部委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中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 劳务收入免营业税 ·税务总局:车船税数额由各地在幅度内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缴纳可依两种方式进行 ·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视需要停减征利息税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