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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亮证”询问当事人住址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阻止一起非法采访
作者: 周迎飚 吴爱民    发布时间: 2007-06-13 16: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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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6月6日下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伟通过严格审查,发现到该院采访的人员持已注销的记者证,当即纠正,从而阻止了一起非法采访事件。

    当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许,胡伟刚到办公室,一位男子跟了进来,问胡伟是不是负责宣传工作的,并拿出记者证递给胡伟,说他是记者,县里的一位领导打了电话给院领导,他是来采访一件案件。胡伟看了他的记者证,记者证上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印章,单位是省城某报,姓名是刘某。

    刘某介绍说,与他要采访的民事案件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由抚州中院审结,报纸上已经报道了刑事案件的案情,但报道中的当事人用的是化名,他想采访一下承办民事案件的法官,如果法官不适宜接受采访的话,能否告诉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电话等情况。   

    由于刘某要采访案件和当事人,又未能出示报社的介绍信,按照相关规定,胡伟答复说要向院领导汇报,并建议刘某通过公安机关去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因为中院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的。刘听后便拿出手机到外面打电话。此时,胡伟在互联网上从Google中输入关键词记者证查询,进入了中国记者网,输入报名和刘某名,在查询结果中看到数项包含有该报和刘某,点开了其中一个目录,进入了中国记者网“记者证注销公告”网页,网页显示,刘某的记者证已被注销,注销原因是离职,该记者证已不能使用。

    胡伟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下楼找到刘某,指出他冒用报社名义采访是非法行为。刘某慌忙说,刚从该报社调到另一家报社,还不知道记者证已注销,新的记者证还在办理中,所以,没开介绍信是因为怕介绍信与记者证上的单位不一。他一边说,一边拿起包悻悻而去。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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