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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城建治理“五乱”遭威胁 “添乱”分子获刑
作者:葛琨 黄集德   发布时间:2007-06-14 1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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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3日,曾一度引起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群众关注的,黎某用刀架在正在执勤治理“五乱”的县城建监察大队执勤人员脖子上,威胁索回被扣违章三轮搭客摩托车一案,在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7年1月22日中午12时许,黎某驾驶桂AQB986号三轮搭客摩托车停放在芦圩镇永武街荣化饼屋前的禁停车道上,被正在执勤的宾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执勤人员韦甲、韦乙等人按照处理“五乱”中乱停放车辆的有关规定,将桂AQB986号三轮搭客摩托车扣下,并要求黎某跟到宾阳县城建管理办公室处理。

    当执勤人员韦乙驾驶违章的桂AQB986号三轮搭客摩托车搭载黎某到城建管理办公室,行至芦圩镇永武街“森玛服装店”门前时,被告人黎某要求停车并强行夺取三轮摩托车的锁匙,韦乙被迫将三轮摩托车停下并与黎某争抢锁匙互相推拉,此时黎某从车上拉出一把自制砍刀架在韦乙的脖子上进行威胁。在互相推拉过程中,黎某所持砍刀割伤韦乙的右边脖子及右手拇指,韦乙被迫走开。此时执勤人员韦甲赶到,并手持一根木棍欲制服黎某,黎某又持砍刀砍伤韦甲的右拇指后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黎某于2007年1月31日自动到宾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城建监察大队执勤人员韦甲、韦乙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黎某在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是自首并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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