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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五一:春风化雨 润物无声
——记湖北英山县法院“少年维权岗”审判长查五一
作者:杜立钧 发布时间:2007-06-15 08: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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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五一,是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审判长(共产党员),自1994年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以来,他先后审理各类青少年刑事案件30多件;在司法实践中,他将惩罚、矫治与预防犯罪融化一体,教育、感化、挽救了一批失足少年,使他们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弃恶从善,重返光明,真正做到了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用爱温暖呵护了稚嫩的幼苗。到目前为止,所判案件在全县尚未发现一例重新犯罪的青少年,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此,查五一同志相继被团县委授予“新长征突击手”光荣称号,被县委政法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3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二等功,2005年被市中院授予“办案能手”称号,2006年5月又被市中院授予"少年维权岗先进个人”,还多次受到县法院党组表彰。
执着追求,苦练内功 为了圆法官梦,查五一孜孜以求,历经 过“五关”斩“六将”的严格筛选,终于有幸于1985年走上法院岗位。他不敢怠慢,购买一摞摞政治、法律书籍,常常自学到深夜,节假日也抱着书啃,坚持做自学笔记。大家都知道,在他的公文包里少不了两样东西,一本书、一个读书笔记本;工作之余或办案间隙,他爱翻出书来看看,拿起本子记记。几年来,他自学了大专课程,并以优异成绩获得法学专业本科文凭。2003年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取得了C证;但他并不满足,第二年仍不放松对业务知识的渴求,抓紧一切时间学习,2004年又参加了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取得了A证。 “宝剑锋从磨励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现在他已成为英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精英骨干。他所审理案件,没有一件错案,上诉案件中没有一件改判,被人们称为“会办铁案的好法官”。如今,他热心钻研法学理论,结合实践总结办案得失,他近两年撰写的《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黄冈审判》上发表,《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全市法院论文竞赛中获一等奖。 以苦为乐,倾心为民 作为英山县人民法院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长,为了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他倾注了自已的大量心血。他通过调查、走访、分析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做细致的挽救感化工作,恰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首先,他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找准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对症下药。他通过分析认为青少年好动、易冲动、哥们义气;特别是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辩别是非能力低下,一些趣味低下、充满色情凶杀的书刊,影视对其影响特别大。因此,那些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文化氛围薄弱的环境,往往就是滋生犯罪的温床;还有一些畸型家庭,对孩子极端不负责,将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有限的孩子过早推向社会。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诱因。当一个案子摆在查庭长面前时,他习惯先分析其犯罪根源,以便在审判中好对症下药、及时挽救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段某,年仅15岁,就因青春萌动好奇而奸淫幼女成为被告人,归案后一度情绪低落,默口不开,还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其父母出于气愤,不认这个儿子,对办案人员也极不配合。查五一担任该案审判长在受理时,就认真分析案情,多次提讯被告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感化工作;还推荐健康的书籍、影视剧给其父母看,让他们多关心儿子。金诚所致,金石为开,被告人不禁潸然泪下,向法庭哭诉了“黄毒”的危害。查五一针对这种情况,耐心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让他们帮助被告人重新树立做人的勇气。通过一系列的转化工作,减轻了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促使他决心以此为戒,洗新革面,重新做人。 查五一还针对少年被告人的怀疑、对立、紧张、恐惧、自卑等心理状态,采取区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审理方法,采取“近距离法”,与被告人面对面交谈,注重疏导,十分注意讯问方式和讯问语言,以消除他们的恐惧和戒备心理;跟他们少谈大道理,少讲深奥理论,而是深入浅出、循序渐进讲事理和法理,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帮助他们树立起法制意识;然后帮助他们分析犯罪根源,以及给社会、家庭和自已带来的后果,唤醒他们心里尚未泯灭的良知,引导他们认识犯罪的错误。还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寻找生活的“亮点”,帮助他们鼓起做人的勇气,并结合一些弃旧从新、重新做人的典型案例,唤起他们改过自新的意识,尽量向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的发展。如2006年审理一起涉及3名未成年被告人抢劫一案,查五一同志因为教育、疏通工作做在前,教育被告人面对事实,重新做人,因而很顺利地查清了事实,并对被告人作出了有利改造的判决,其家属对3名被告人的处理很也满意。 查五一常说,“审理少年犯一定要用温馨的说话方式,体现法官的人情味,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化解对立情绪,消除被告人的心理障碍,实现法官与未成年人真诚坦荡的交流,达到了被告人主动认罪的良好效果。”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因而受到公诉机关及当事人亲属的好评。 查五一还跟刑庭的其他同志一道实行跟踪回访,建立与未成年人庭审后的联系机制,定期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定期检查改造情况,给之以爱,动之以情,用真情驱散他们心中的乌云,促使他们早日浪子回头。如一件少年抢劫案件,被告人赵某谈到法庭对他的教育时,动情地说:“英山县法院少年法庭是我的第二所学校,法官不是我的父母却胜似我的父母。”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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