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法治时评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增进司法民主的有益尝试
作者: 马守敏    发布时间: 2007-06-15 11:00:14

AD IN PAGE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充分发展于美国。尽管形式有别,但他们创设此制度的初衷都是彰显司法的民主性,确保司法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普通民众的意见,避免审判成为与民意绝缘的纯粹的司法垄断。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更注重让人民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中,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自该决定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已选任4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然而,不尽如人意的是,在这些被任命的陪审员中,来自基层的布衣百姓的此例不高。这无形中阻碍了让更多的普通阶层民众参与司法的民主进程。开封县实行农民工陪审员的做法正是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一次有益尝试。

   由农民工陪审员事件探讨人民陪审员应该是“精英化”还是“平民化”问题,实则是担忧农民工陪审员的素质,是对农民工身份的一种歧视。新一代农民工中有知识、有理想的不乏其人。更何况,不要说农民工,即使各级干部、知识分子等公认的文化素养较高的其他阶层人士,其司法知识也远远低于司法专业人员。那么,陪审制度还有何意义?

   一位参与过《决定》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是弘扬司法民主,二是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依靠他自身的社会阅历、道德良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来弥补法官在了解社会方面的不足,这是有利于裁判公正的。在西方,法官的职业化早已实现,但仍然保留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选成员时,还排除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加入。当然,我国陪审员是参审制,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文化素质要求应相对高一些,并且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诉讼程序原则。”

   记者注意到,连续发文质疑农民工陪审员做法的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也认为:“农民工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理应平等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无论在精深的法学理论上,还是在鲜活的司法实践中,都绝无将农民工从陪审员这一最应体现普通公众价值的群体中剔除出去的道理。”“在回归陪审制度本源上的首开先河,极应肯定与鼓励。”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这样评价陪审制度的作用:“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在开封县即将走上审判台的农民工陪审员,其参与审判的作用和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司法民主的创新之举。如果能积极地探索,不断完善,有可能在培养“我国公民的守法习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成为“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强大的力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利津法院尝试将陪审机制引入执行环节效果显著 ·平原积极搭建互动平台 促法官与陪审员双提高
·江苏徐州法院奋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 ·熟谙农事的人民陪审员“老王头”
·人民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沛县法院四项机制帮助陪审员强化三种观念
·沙县法院“编外法官”参审案件效果好 ·安福法院普通程序陪审率达100%
·新沂人民陪审员参审九成达成调解协议 ·农民工当陪审员的疑惑与解惑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