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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共建和谐社会是法院的使命
作者:安新红 发布时间:2007-06-19 13: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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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是世界上最美好的状态,有着人世间最珍贵的价值,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境界。
一家人相亲相爱,同事朋友之间真诚相待,陌生人互帮互助,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人遵守规则,家家幸福、和睦,社会井然有序,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喜欢自己,关爱自己,让自己的梦想自由飞翔,是人与自我的和谐。只有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我和谐,才能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对我们的生活很重要,和谐犹如一幅画,好似一首歌,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我们才能健康快乐地生活。 那么,什么是和谐社会呢?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从六个方面总结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辉,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和谐社会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听起来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但是,只要每个人都奉献出自己诚挚的爱,我们就一定能实现这个灿烂的理想。因为,和谐的社会,首先就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爱就在每一个人的身边,只要用心体会,就能闻到爱的芬芳。和谐始于每个人心底最真挚的爱,是建设和谐社会最珍贵的力量。只要心中有真爱,我们就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结合到法院的工作,司法和谐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法院目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而进行的。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首先在法官中树立和谐司法的意识。我们在审理和执行每一起案件时都既要考虑法律的要求,又要考虑社会的效果。刑事审判也好,民商案件也罢,宽也好,严也罢,这里都可以体现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来。其次,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前些年,我们在办案中过分强调了案件的程序规定,认为法官只要按照程序办案,不管当事人服与不服,就是公正。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造成了当事人前脚拿到判决结果,后脚就继续申诉。通过法治理念教育,我省法院推行了判前释法,把法官的意见,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解释清楚,让当事人输赢都明白,减少了上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第三,要向和谐司法要公正、要效率。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每个法官在办理时,要牢记构建和谐社会是人民法院的和人民法官的使命。如果我们通过办理案件不能达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平息纠纷的目的,那司法和谐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因此,我们要自觉地把和谐意识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牢记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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