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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变身“解放区”,法未禁止当可为
作者: 叶传龙    发布时间: 2007-06-19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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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劳动西路江南人民公社饭店把厕所标成“男女解放区”,遭到许多顾客反对。这是现代快报6月19日的一则报道。

    给厕所这种污秽之所起这样“红色”名称,可能一时让消费者心理接受不了,感觉是对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亵渎。但作为一种商家运作方式,笔者却以为并无不妥。

    命名,这是商家的基本权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不为过,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我们发现,在《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的九种禁止性情形中,使用“解放区”这样名称并不在禁止范围。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在这一范畴即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

    给商业场所命名“解放区”,虽然有些别扭,可是这种借用倒是体现了商家别出新裁的创意,达到了吸人眼球的功效,而且其本身也反映了身体“解放”的真实情境,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并不侵犯他人权利。如果说仅因为是政治名词,就不可轻用的话,则显出政治的霸道和用语环境的不宽松了。

    在美国,一个家庭可以用七个总统的名字来为自己的七个孩子命名,在意大利,可以用总理贝卢斯科尼的名字来命名网站,这都体现了法律的宽容。在我国,我们也经常看到以领导人和英雄的名字命名的班级、街道、建筑物等,虽然两者命名的主体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但国家能用得,商家就用不得,这就让那些商业企业感觉不公平。

    一个商业行为,一旦被蒙上政治色彩,就会遭到灭顶之灾,这恰恰是市场和法制不成熟的表现。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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