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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和谐法院建设之思考
作者: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于广成    发布时间: 2007-06-20 0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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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所谓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调节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秩序稳定与和谐的社会局面。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党通过司法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最后裁决权的重任,无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设和谐法院就成为人民法院当前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甚至是重中之重的任务。笔者认为,在当前各级法院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前提下,要切实把法院的和谐建设搞好,就应该从法院领导班子和谐建设、法官整体的和谐建设和法院法官个体的和谐建设三个层面进行具体架构,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一、对于法院来说,构建和谐法院就是要重点强化三个层面的和谐建设。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的和谐建设。领导班子是和谐建设的总舵手,只有班子和谐了,建设好了,才能带领全体法官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法院。因此,法院的领导班子要大力强化自身的和谐建设,要谋大局,谋团结,谋事业,谋发展,增强把关定向和凝心聚力的信心作用。二是强化法院队伍整体的和谐建设,重在振奋干部队伍精神,引导队伍创新思维,整合力量,齐心协力,开拓进取,达到队伍整体共同提高、法院整体活力普遍增强的目的。三是强化法官个体的和谐建设,倡导干部之间广泛交流思想,增进了解和理解,既沟通感情,又促进互相关爱,实现全体法官团结协调、快乐共事的局面,从而增强法官之间的友谊氛围,提升法院整体的和谐层次,展示法院良好的形象。

    二、对于法官来说,构建和谐法院就是要努力砺练三种素质和职业境界。

    第一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灵性,谙熟法律规范,聚合有度、取舍得当、张弛有余,而不是支离破碎地断章取义、机械适用法律。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既明了现行法律体系,又熟悉部门法律内容、了解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多种救济程序,这是法官最为基本的要求。第二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悟性,充满法律智慧,彰显司法公正兼顾人性理念。在司法实践和具体审判案件中,既体现法律精神与法治文明,又能够满足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原始渴望与基本的大众期待,实现既维护社会稳定,讲求政治和社会效果,又无愧于法律的严肃性。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是以智识和法魂为追求的法官,具备多元、多维、多项能力,既具有省思、评价和判断等综合分析的能力,又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善于运用法律逻辑、价值判断、经济分析、社会评断等多种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解释,这是法官的基本职业能力要求。第三种素质和职业境界应该是具有理性,法官的职业本性就在于他的明察与善断,让诉讼人明白是非曲直、法律的张扬与摒弃,做到既公正而又不失时效,从而创造法律与法官之间完美性。具有这种境界的法官,必将具有高超的司法艺术和解决纠纷的高超驾驭能力,是将社会、工作、生活与审判经验和逻辑、理论与实践、力量行动集于一身的精英法官。这样的法官,能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以其独到法律智慧作用于对个案的解析,得躬于在尖锐的对抗关系中捕捉调解案件的契机,最善于在当事人之间你输我赢的双元矛盾中求得中庸,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双赢或多赢局面,获得案结事了的效果,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得到平衡,完善于公正与效率之间的高度统一,这正是我们现阶段乃至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所在。

    在当前全体法院队伍广泛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等思想教育活动、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法院的大格局中,强调法官自觉培育这三种素质与职业境界尤其必要。因此,以上三种法官素质和职业境界互相作用,互为促进,构成了现代法官所必须具备的个体品质。

    三、构建和谐社会,法院的每位法官都是最基本的主体。

    对于法院法官来说,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在思考、选择、行动、沟通、协调与效率等各个方面力求和谐效果。就应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公正司法,守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从多年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中总结出了“六坚持六反对”的体会,认为每位法官都需要做到:坚持以诚相待、真挚交流、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互学互助、严于律已,反对虚情假意、无谓纷争、曲意嘲讽、相互拆台、彼此冷漠、自私自利。唯有如此,方能筑牢构建和谐法院之基。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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